时间:2014-12-28 12:22:1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的通知
2008-08-08
巴政办发〔2008〕4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巴彦淖尔市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处理非煤矿山和煤矿(以下称矿山)重特大事故,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力量,保护现场人员和场外人员的安全,将事故对 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根椐《突发事故应对法》(国务院15号令),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安全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放在 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⑵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巴彦淖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⑶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业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⑷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全市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有关企业要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和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1.4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巴彦淖尔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中心
指 挥:蔺富民 市政府副市长
办公室:8655188 住宅:8216164 手机:13394830162
执行总指挥:任逸群 市政府副秘书长
办公室:8655544 手机:13848580188
副指挥:王俊义 市安监局局长
办公室:8655882 住宅:8262928、5212928
手 机:13904781992
成 员:杨玉林 市监察局局长
办公室:8655418 住宅:8220666 手机:13304780699
陶格陶 市民政局局长 手机:15047890001
雍淑军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办公室:8259400 手机:13394788899
张志强 市武警支队支队长
办公室:8213108 手机:13947838858
王贵平 市工会主席
办公室:8213012 手机:13804786163
李永戈 市公安局副局长
办公室:8234168 住宅:8413618 手机:13327080116
马彦军 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手机:13948889009
朱卫星 市卫生局副局长
办公室:8212243 住宅:8241628 手机:13337006682
嘉珩岱 市广电局副局长
办公室:8233070 住宅:8261139 手机:13604784645
照那斯图 市财政局副局长
办公室:7997656 住宅:7995596 手机:13604786313
刘埃金 市环保局副局长
办公室:8225320 住宅:8245335 手机:13904787509
彭 越 市财产保险公司经理
办公室:8224688 手机:13034788999
赵 兵 市移动公司经理 手机:13847860001
事故发生旗县区政府主要领导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
专业矿山救援队伍负责人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主 任:王俊义 市安监局局长
办公室:8655882 住宅:8262928、5212928
手 机:13904781992
成 员:赵 勤 市安监局副局长
办公室:8655896 住宅:7904996 手机:13948688488
霍增禄 市安监局副局长
办公室:8655894 住宅:8282078 手机:15804788008
刘健民 市安监局副调研员
办公室:8655088 住宅:8285866 手机:13948383888
杨茂盛 市安监局应急救援科科长
办公室:8655884 手机:13847810798
2.2救援工作组
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后,由所在旗县区政府立即向市政府、市安监局报告,市政府处置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指挥中心迅速命令矿山抢险救援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重特大生产事故处置分5个组同时进行:
㈠抢救组
组 长: 任逸群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 赵 勤 市安监局副局长
朱卫星 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刘健民 市安监局副调研员
杨茂盛 市安监局应急救援科长
李 山 市矿山救护队队长
发生事故所在旗县区政府主管领导,企业主要领导。
职责任务:调集并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事故抢救工作。
㈡调查组
组 长:王俊义 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李永戈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市安监局、监察局、总工会、公安局等单位专业人员。
职责任务: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追查事故责任,负责事故报告工作。
㈢善后处理组
组 长:事故所在旗县区政府主管领导(或矿山企业主要领导)
副组长:事故单位主要领导
成 员:市监察局、总工会、安监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主管领导。
职责任务:救治伤员,安抚受害者家属。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疏散、现场保护工作。
㈣交通治安保障组
组 长:李永戈 市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马彦军 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职责任务:
①调集警力,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
②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
③协助救援工作组组织调动运输工具。
④维护事故现场附近交通秩序。
㈤医疗救护组
组 长:朱卫星 市卫生局副局长
职责任务:
①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
②协调各大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
③协调血站、防疫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供血和防疫工作。
3 信息、报告
3.1信息收集和报告
各旗县区政府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主体。市矿山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接到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3.2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事故单位→所在旗县区政府→市安监局→市政府主要领导→自治区安监局。
3.3新闻发布负责
市委宣传部。
3.4通信联络
杨茂盛 市安监局
办公室:8655884 手 机:13847810798
李 山 市矿山救护队
办公室:7974796 手 机:13947850000
4 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启动县级、市级、省级和 级应急预案。
Ⅰ级事故: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含)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0万元;
Ⅱ级事故: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10-29人死亡,或50-10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3000万元;
Ⅲ级事故: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9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000万元;
Ⅳ级事故: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500万元。
4.2 分级响应程序
矿山发生事故后,按照事故等级,依次启动旗县区级、市级、自治区级和 级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⑴一般(Ⅳ级)事故响应:由事故发生单位同级安全监管各部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政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原则上不启动本预案,根据事故发展态势,逐级启动事故发生单位、单位主管部门、旗县区政府预案及相关部门的预案。
⑵较大(Ⅲ级)事故响应:由事故发生地旗县区政府、安全监管各部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先启动旗县区政府应急预案和政府相关部门预案并直接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同时立即向市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及相关部门预案参与指挥与救援。本预案启动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移交救援指挥决策权,并继续协助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救援工作。
⑶重大(Ⅱ级)事故响应:现场应急救援由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启动本预案及相关部门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安委会报告事故的事态发展和救援情况,并保护现场,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当事故超出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处置能力时,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报请自治区政府,启动自治区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支援。
⑷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响应,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报告自治区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指挥部,同时启动本预案及相关部门预案,进行现场救援。
4.3 启动条件
⑴事故等级达到Ⅳ级或旗县区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⑵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①发生Ⅲ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②接到旗县区政府关于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③接到上级关于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
4.4 基本响应程序
⑴中央直属矿山企业发生较大事故后,应立即分别向当地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⑵旗县区属矿山企业发生较大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旗县区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⑶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⑷矿山应急指挥部开始运转,指挥部主要成员到位;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命令,落实救援任务。
⑸有关旗县区政府和市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5 救援行动
⑴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负责人及专业联席会议,通报事故初步情况,在专业协助下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组织、指挥救援行动;
⑵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调集救援设备和器材,指派救援队伍深入事故区域,探明情况,抢救伤员,运送遇难者遗体到指定位置存放。在专业指导下,对涉及的矿(场)、井巷工程设施进行维护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⑶卫生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设立现场急救站,开展现场医疗急救,对伤员简单处置后,送指定医院治疗,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采取的救治措施;
⑷公安、交通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迅速划定警戒区,及时通知事故区域内的人员及时撤离,禁止与救灾无关的人员进入警戒区;
⑸矿山应急指挥部通知有关部门和行业做好运输、通信、气象、物资、供电等支援工作。
4.6 救援力量组成
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的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按事故实际情况,调度全市范围内救援力量,必要时由市救援指挥部请求自治区政府给予帮助。
4.7 紧急处置
针对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⑴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在 时间是处理事故的主体,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及邻近社会救援力量尽快实施抢救,遏制事故扩大;
⑵停止事故地点一切作业,迅速组织事故地点及邻近职工撤离危险区域;
⑶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制定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⑷立即搜救被困和失踪人员,调集相关的医疗专业、医疗设备⑻现场救治伤员,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⑸加强对事故抢救现场的物理、化学监测,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⑹现场救援人员必须做好人身安全防护,避免抢救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⑺应急救援结束后,各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业在撤离事故现场前,要认真做好现场清理,切实消除事故隐患,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4.8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矿山救护队必须佩戴氧气呼吸器和必要的救灾装备进入矿井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所有应急工作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才能进入井下非事故区域实施应急工作。所有应急工作地点都要检测气体成分和温度等,保证事故抢救作业地点的安全。
4.9 事故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按照有关规程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做出应急行动书面总结报告提交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收集和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方案、文件、报告等资料,组织专业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救援保障情况等,对应急预案的适用性进行评估。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本地政府负责。
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做好受伤者的医疗救护工作,协调工伤保险的理赔工作。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好事故后的社会治安,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根据事态情况,必要时公安局参与协调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5.2善后处理组。
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
6 保障系统
6.1人员保障
预案中涉及的部门及人员,要与有关部门保持工作联系,如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变更相应的人员,每半个月至少进行一次联系。保证预案的有效实施。
6.2通讯(信息)保障
预案中涉及到的单位、部门、人员应保证相互间通讯、信息(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的通畅,每半个月至少进行一次联系。保证预案的及时启动。
6.3抢险救援物资的保障
重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所必需的抢险救援物资、器材、设备等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安排,由预案中指定的单位储存,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并派专人管理。没有抢险救援指挥中心的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各煤矿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6.4资金保障
事故单位承担应急救援费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资金。
7 培训和演习
7.1培训
本预案中涉及的人员要参加相关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的培训,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
7.2演习
要定期组织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保证应急系统在突发事故时能正常有序的运行。
事故应急演练由本预案中的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8.附 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旗县区政府有关应急保障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定、备案。
本预案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修改和完善。按照持续改进的原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建立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明确预案评审机构、评审方法和评审周期,定期组织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8.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