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22:4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内蒙古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公开招聘的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行政正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党办发〔2008〕23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 办、 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事业单位党委:
现将《乌海市公开招聘的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行政正 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8月公开招聘的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行政正职被聘任后,一般要在半年内对班子行政副职人选进行提名,组建新的行政领导班子。在组建新的领导班子过程中,原组织任命(聘任)的相当于处级的行政副职未聘的,保留其级别待遇。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9月19日
乌海市公开招聘的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行政正职管理办法(试行)
章 总 则
条 为做好我市公开招聘的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行政正职的管理工作,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改革试点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党办发〔2006〕31 号)精神,结合《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市属准处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党办发〔2007〕7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开招聘的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行政正职的管理。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党组织政治核心、职代会民主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被聘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主持本单位的全面行政工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二)对班子行政副职人选有提名权,对提名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聘任、解聘;对中层管理干部的聘任、解聘有提名权,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由行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按照 、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及乌海市的有关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聘用、解聘有决定权;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引进高层次、高素质和急需人才;班子行政副职和中层管理干部的聘期与行政正职相同。
(三)对本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和现行的财务制度法规,管理单位资产和财务。
(五)对履行职责所涉及的相关情况有知情权。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九)享有与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被聘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聘期内每年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四)接受纪检、组织、人事、主管部门、职代会、群众的监督。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 、自治区、乌海市和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及有关规定。
(六)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维护 安全、荣誉和利益。
(九)保守 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职 责
第六条 被聘任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 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市委、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和决定,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根据《聘任合同》研究制定本单位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推进干部管理、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与创新,健全和完善目标责任制。努力实现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单位工作健康发展。
(四)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发挥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
(五)做好职工的在职岗位培训、进修,支持和鼓励开展科学研究,提高职工队伍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六)加强和支持本单位党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职代会的作用,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文化教育工作,尊重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定,确保各项工作的完成。
(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 、自治区以及乌海市关于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每年向职代会报告工作。
(八)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完成与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任务。
(十)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六章 聘任、解聘、辞聘管理
第七条 聘任:
(一)聘任管理实行聘任任期制,聘期为三至五年。
(二)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期内。
(三)聘任实行年薪制。在聘期内每月按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工资标准发放薪酬,待年度考核完成责任目标,按照合同规定的年薪补足差额部分。
(四)聘任管理实行聘期目标责任制,聘期内每年进行目标考核。聘期为五年的,聘任满三年时,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和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考核结果作为年薪发放、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五)聘任实行契约管理,聘任关系通过合同确定,聘任合同由市政府委托主管部门与被聘任人签订。聘任合同签订前后,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和鉴证。合同一式三份,签订合同双方和市委组织部各持一份。合同内容应包括法定的必备条款和约定的必备条款,法定的必备条款主要有:聘任合同期限,聘任职位及其职责要求,聘期责任目标,被聘任人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等;约定的必备条款主要有:工作条件、工作纪律、聘任合同终止的条件等。
(六)聘任实行岗位管理。聘任期间,享受合同规定的有关待遇;被解聘或辞聘的领导人员,不再保留原有待遇,有关事宜根据合同约定办理;被聘任到其他岗位,按照新确定的岗位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聘期届满,被聘领导职务自然免除,如果续聘,按规定程序重新签订续聘合同。
(七)对被聘任人及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工作由纪检、组织、人事及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中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 被聘任人聘期内有下列情况 的,应予以解聘:
(一)聘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完成聘期责任目标的。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违反聘任合同规定及其他解聘情况的。
第九条 被聘任人提出辞职的,应向聘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聘任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予以审批,经批准后办理辞聘手续,未办理辞聘手续之前仍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聘任单位逾期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聘。有下列情形 的不得辞聘:
(一)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其他不得辞去职务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