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23:4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有关部门:
2008年3月25日,盟行署召开了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兴安盟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兴安盟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国以来,我盟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对全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我盟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对全盟的水资源、水安全、水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4)270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范围
(一)指导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积 探索多种有效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水利工程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重建轻管、权责不清、绩效不佳、机制不活等突出矛盾问题,以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改革原则:正确处理好水利工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关系;责、权、利的关系;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改革目标:通过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使我盟初步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支撑体系。
(四)改革范围: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范围是全盟已建和在建的小(Ⅱ)型及以上水利工程。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理顺管理体制。
各类水利工程按现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各级政府对本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负有行政领导责任,应积 推进水管体制改革,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的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1、完善管理机构。堤防工程及完成除险加固和列入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水库工程,没有管理机构的要按照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机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单位性质、人员编制按改革精神确定。乌兰哈达、义勒力特灌域管理关系上收到乌兰浩特市水务局。
2、完善分级管理体制。兴安盟境内对全盟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的水利工程及受益范围跨旗县市的水利工程(松辽委、自治区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除外)由盟水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影响和受益范围在同一个旗县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旗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察尔森水库下游灌区实行盟市旗二级管理。
3、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对辖区各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行政“一把手”是辖区水利工程安全的 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好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技术责任,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水管单位或水利工程业主要切实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水利工程因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完善新建、续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在制定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同时要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核批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工程竣工前,要完成确权划界工作。工程管护用地确权定界不落实、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
(二)全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
1、对水管单位机构和编制进行“两定”。
(1)对水管单位进行分类定性。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情况,水管单位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单位三类。
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生态供水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纯公益性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堤防、防洪和排涝水闸等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
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暂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此外,在建和续建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费原则上应列入工程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管理费从地方配套资金解决。在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到位的前提下,所有在建和续建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都应列为事业单位范围。
水管单位的具体机构性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确定。
(2)对水管单位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测算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2、理顺水管单位经费来源,落实“两费”。
(1)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依据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确定。
(2)积 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 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利建设基金的30%、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50%以上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不足部分,在积 争取自治区对贫困盟市、旗县所属的影响旗县以上城镇和重要设施安全的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的补贴的同时,地方财政应该根据财力给予适当补助。
加强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具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折旧。工程折旧资金、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3、积 推进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多渠道分流人员。
(1)分类推进水管单位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政府要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积 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分类推进水管单位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管理机构,科学设置人员编制。水管单位负责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竞争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执行 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 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2)拓宽分流人员就业渠道。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就业渠道,积 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要鼓励和支持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牧、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
(3)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在 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退休养老制度。
(4)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在实行水管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 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4、实行管养分离。
在对水管单位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以后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5、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职能部门和承担城市供水、发电有关的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三)建立合理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分步到位。水利工程供水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属政府定价,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定价目录》规定执行,并同时执行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强化计收管理。农业供水计量要逐步从按亩计量改为按立方米计量。非农业用水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要积 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严格禁止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逐步实现由供水单位直接向用水户收取水费,提高缴费率。
(四)改革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1、鼓励集体、个人投资兴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明晰所有权,因地制宜地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办水利的积 性,保证工程正常发挥效益。
2、小型农村水利工程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的国有资产收益,归旗县水行政部门所有,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护。
3、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要服从水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要服从当地防汛部门的指挥调度,积 做好防汛工作。
(五)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1、依法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各级政府要支持水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划定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协调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明确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
2、加强水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要遵循 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
3、强化安全管理。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的旅游等经营项目,要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原则上不得将水利工程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或戗台确需作为道路的,需经科学论证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规范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各地要按照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规范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
(六)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队伍,严格依法行政。
结合各地水行政执法工作空白,制定切实可行的水利工程管理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队伍,按照管理权限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
三、盟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改革
安盟察尔森水库下游灌区建设管理局是盟水务局直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于灌区不配套、水库供水保证率低、灌区灌溉面积达不到设计标准,加之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权责不明,建管局收支失衡,致使灌区建设与管理步入严重的经济困境,改革势在必行。
(一)理顺分级管理体制。
灌区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察尔森下游灌区建设管理局统一组织灌区规划,可研报告编制,实施方案设计,项目施工等工程立项、审批、实施等建设管理工作;统一全灌区洪水调度、农田和生态草原用水计划编制、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和实施;协调处理本灌区各灌域之间,与白城灌区之间,与察尔森水库之间的供用水矛盾及有关事宜;统一组织灌区水质监测、水政监察、节水灌溉试验、指导科学用水等工作。对灌区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兴安盟察尔森水库下游灌区建设管理局主要负责义勒力特、乌兰哈达、斯力很、国光、哈达那拉拦河引水枢纽的工程管理及运行管理;各灌域水管所负责干渠至斗渠的工程管理及运行管理,并负责各灌域水费征收;斗渠以下至田间工程,由受益村组为单位分别组建由用水户参加的用水户协会按章程管理,自主组织对渠道的维护、整治与配套,制定用水计划与协助水费收取。
(二)划分单位类别和性质。
鉴于兴安盟察尔森水库下游灌区建设管理局所承担的职能和所管理工程性质,定性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
(三)合理定编定岗。
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水办(2004)307号)测算,总编制应为52人,其中管理人员19人、运行观测管理人员28人、辅助类人员5人。考虑到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为了推进水管体制改革,暂维持原定15人编制。兴安盟察尔森水库下游灌区建设管理局要按照“因事设岗、以工作量定员”的原则,在批准编制内合理定岗。
(四)落实经费来源。
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性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年初由盟水务局提出计划,主要由农业灌溉水费收入解决,不足部分在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中列支。更新改造费用,积 争取上级投入。
(五)积 推进内部改革。
建管局要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管理,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和聘任制,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竞争上岗分流人员政策,通过管养分离,逐步分离富余人员。
四、加强组织领导,积 稳妥地推进改革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发改委、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物价、税务、水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并在水务部门下设办公室。同级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各项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二)改革实施方案制定程序
认真组织水管单位进行调查,结合实际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由旗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同时,抄送盟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作安排和阶段安排
1、2008年5月底前,完成盟行署、各旗县市政府层面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批复工作。
2、2008年6月底前,盟直属工程要完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作; 2008年底前落实人员编制和“两项”费用。
3、2008年6月底前,各旗县市所属工程要完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作; 2008年底前落实公益性部分的人员编制和两项费用。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