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24:0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制定的《包头市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四月七日
包头市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二○○八年四月)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树立一批经济效益突出、资源合理利用、环境清洁优美、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企业典范,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促进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 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创建 环境友好企业活动的通知》(环发〔2008〕92号)和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开展2008年创建环境友好企业的通知》(内环办〔2008〕459号),决定开展创建“环境友好企业”活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创建环境友好企业范围
包头市所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有工业企业。
二、创建环境友好企业的等级
环境友好企业分为 级、自治区级和地市级, 级环境友好企业由自治区负责向 申报,按照 的要求条件执行;自治区级环境友好企业由包头市环保局负责向自治区申报,每年申报3-5家企业,按照自治区创建环境友好企业的基本条件,由自治区负责审批;包头市级的环境友好企业,按照包头市创建环境友好企业的基本条件,由包头市环保局负责审查,审查合格后,报送包头市人民政府审批;包头市所辖的旗县区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基本条件,开展创建旗县区级的环境友好企业工作。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报不同级别的“环境友好企业”,申报材料送至包头市环境保护局业务综合科,经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初审通过后,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
三、市级环境友好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环境指标
1.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 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耗、单位工业产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3.企业工业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4.企业建立及实施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
(二)管理指标
1.自觉实施清洁生产,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成效明显或通过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2.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无违规项目;
3.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4.工业厂区清洁优美,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
5.排污口符合规范化要求,主要排污口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6.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7.两年内无重复环境信访案件,无环境污染事故;
8.环境管理纳入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企业环境保护档案完整;各种基础数据资料齐全,有企业定期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的监测数据;
9.企业周围居民和企业员工对企业环保工作满意率达到85%以上;
10.企业自愿继续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11.每年对企业员工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有员工提出的环境友好建议。
(三)产品指标
1.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或使用 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
2.产品安全、卫生和质量应符合 、行业或企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市级环境友好企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本着自愿原则,对照以上基本条件,经过自查完全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一)申报程序
1.包头市环境友好企业命名原则上每年一次,企业向包头市环境保护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包头市环境友好企业申请表(一式3份);
(2)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工作总结;
(3)创建环境友好企业技术报告;
(4)展示企业环保形象的照片或音像资料。
2.属旗县区管理的企业,由旗县区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由旗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向包头市环保局上报推荐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属市级管理的,由包头市环保局直接负责实施。
(二)审批程序
1.包头市环保局收到旗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企业申请材料或市级管理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具备条件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考核验收;
2.现场评审
(1)召开相关人员会议,听取创建工作汇报;
(2)查阅企业创建相关文件资料;
(3)实地检查;
(4)发放群众意见调查表或对企业职工进行环境保护知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抽查;
(5)与企业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6)写出审核报告。
3.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包头市环保局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并组织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4.经公示没有问题或有问题经查处群众满意的,由包头市环保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表彰与复查
(一)市人民政府对批准的企业授予“包头市环境友好企业”的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牌,在全市通报表彰;
(二)获得“包头市环境友好企业”荣誉称号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向上级环保部门推荐参加自治区(省)级以上“环境友好企业”评选;
2.企业可以免费在包头市环保局政府网站上设立网页宣传介绍本企业的环保工作和成绩;
3.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
(三)包头市环保局每2年对授予“包头市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企业进行一次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者,上报市人民政府取消其荣誉称号。
出现以下情况 的“包头市环境友好企业”,取消其荣誉称号:
1.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2.停产、破产;
3.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群众投诉(含上访)3次以上、并经查实对环境及群众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基本条件2项(含)以上不再具备的。
联系单位:包头市环保局业务综合科(富强路56号包头市环境保护局502房间)。
联系人:王今午、黄哲;联系电话:6995823。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