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24:33 作者:楹庭律师团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 贯彻实施好《条例》,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实到日常工作和生活当中。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各级党政机关的蒙古语文翻译机构,进一步理顺翻译机构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发展,重点扶持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建设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认真做好蒙古语文教学信息资源开发和建设工作,提高现代化教学设备的运用能力。要大力加强蒙古语言文字软件开发和协调指导工作力度,尽快使目前所用的蒙古文软件实现无障碍兼容,同时加强新型软件研发工作。
四、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各级财政要设立寄宿制蒙古族中学建设专项经费,优先重点解决学生伙食补助和宿舍、食堂短缺的问题。要加大对蒙古文字图书的经费投入,切实保证蒙古语言文字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从2008年起,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把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干部培养使用方面,要制定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有关规定;在就业方面,要大力解决蒙古语授课毕业生就业困难问题,在民族聚居地区的公共服务行业必须设立蒙汉兼通的工作岗位,并配备蒙汉兼通人员。在录用聘用公务人员时,应根据职位需求考录聘用一定比例的蒙汉兼通人员;在生活方面,要制定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活特需用品的优惠政策。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08年8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对上述问题及《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书面上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汇总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将派出检查组,适时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日程和人员名单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另行通知。
联 系 人:张银柱
联系电话:8236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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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八年八月十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