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时间:2014-12-28 12:24:5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09-08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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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巴政办发[2008]57号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条 为规范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 所有者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资〔2008〕250号)和《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 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如流动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处置以及无形资产处置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六条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㈠闲置资产;

  ㈡仍有使用价值,但继续使用已不能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

  ㈢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㈣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㈤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㈥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㈦无形资产的损失;

  ㈧依照 、自治区和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审批:

  ㈠主管部门的固定资产处置,由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㈡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㈢各部门、各单位处置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资产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㈣重要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根据资产处置管理要求,按处置方式不同报送有关资料,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查核实。

  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后,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审批。

  ㈢财政审批。

  ⒈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国资科根据处置申请及资产情况,依据 有关规定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会签局内各相关业务科。

  ⒉各相关业务科提出书面意见,反馈国资科。

  ⒊国资科报分管局领导审定,以正式文件批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并抄送各相关业务科。

 

  第十条 对于货币性资产损失,巴彦淖尔市财政局依据《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巴财国资[2007]341号),对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和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证据及有关材料:

  ㈠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固定资产卡片等;

  ⒊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 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 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 无专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⒋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内部说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⒍其他相关材料。

  ㈡固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

  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⒊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有关资产评估备案、核准文件;

  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⒌处置国有土地和房屋、建筑物,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⒍其他相关材料。

  ㈢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对外捐赠

  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⒉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

  ⒊受让方基本情况;

  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⒌处置国有土地和房屋、建筑物,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⒍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⒎其他相关材料。

  ㈣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呆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损失,按照《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巴财国资[2007]341号)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㈤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采取统一处置和自行处置相结合的方式。

  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按规定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后,由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集中统一处置,实行进场交易。

  其他资产按规定经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审批后,由行政事业单位按批准的处置方式自行处置。

 

  第十三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并应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闲置资产,财政部门有权根据各单位资产配置情况统一调剂。

 

  第十五条 各单位盘亏及非正常损失减少的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出具鉴定,并对造成国有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收入、报废报损变价收入等,均属于 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收缴按照巴彦淖尔市财政局下发的《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于资产处置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收入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执行本办法,其国有资产由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巴彦淖尔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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