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24:55 作者:楹庭律师团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锡署发〔2008〕6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行署同意盟统计局、环保局和经委分别制定的《锡林郭勒盟节能降耗统计监测体系实施细则》、《锡林郭勒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实施细则》、《锡林郭勒盟节能减排旗县市(区)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和《锡林郭勒盟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锡林郭勒盟节能降耗统计监测体系实施细则
(盟统计局 二○○八年九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结合我盟能源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与完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
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以及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能耗特点,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和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一)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在执行好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重点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各地区按照制度要求做好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工作。
(二)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能源流通统计要以能源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1.煤炭
(1)做好现有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间的调入与调出统计工作。为满足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核算的需要,制定能源发展战略,调控煤炭供需平衡。(2)各地煤炭生产、流通企业要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销售统计台帐,按制度要求填写和报送相关统计报表,保证报送数据的准确、及时。
2.原油
原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根据现有的部门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原油产量从工业企业月度生产统计报表取得,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
3.成品油
成品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统计局制定了成品油调查方案,建立了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企业和零售企业的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并对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方式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盟石油公司要按季度向盟统计局提供全盟及各旗县市(区)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及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
4.液化气
地区间液化气流入与流出量由各地城建局在上报统计报表的
同时要抄送当地统计局。
5.电力
全盟各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电力建设企业要认真执行内蒙古电力行业协会布置的《电力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制度规定的统计内容、统计范围、统计频率和统计方式依法报送各地统计局。
6.其他能源品种
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与原油相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即利用部门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
(三)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各地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地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1.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
2.建立健全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指标。调查内容、范围和调查方式执行 统计局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2007年统计年报及200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
3.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统计,由各旗县市(区)统计局负责组织调查并上报盟统计局。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方式执行 统计局2007年统计年报及200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
4.建筑业能源消费总量占全盟全部能源消费的比重为1.0%左右,拟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5.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1)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2)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各地区交通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转发 统计局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水路运输和港口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内统字〔2008〕10号)要求,准确、及时地为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提供依据。盟交通局及各旗县市(区)交通局要积 配合统计部门共同完成调查任务。(3)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锡盟供电局通过健全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四)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城镇居民生活用能、农村牧区居民生活用能调查由各旗县市(区)统计局组织进行。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方式执行 统计局2007年统计年报及200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
(五)需要建立的其他能耗统计制度
1.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盟建设局会同盟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2.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3.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水能、风能、太阳能等。4.建立健全节能降耗指标统计制度。针对重点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新产品的推广使用,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二、建立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
认真做好对各旗县市(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地区单位GDP能耗数据质量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情况的监测,确保监测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各旗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监测工作。
(一)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重点耗能企业实行月度监测。监测指标包括: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监测的耗能行业包括:煤炭、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等。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和调查方式由盟统计局制定和布置,各旗县市(区)统计部门要按照要求,准确、及时上报统计数据。
(二)加强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为加强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制定以下重点监测指标。
1.地区GDP总量的逆向监测指标: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盟统计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和人民银行锡盟中心支行提供)
2.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地区农村牧区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盟地方税务局和人民银行锡盟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提供)
3.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盟地方税务局提供)
(三)加强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三、依法做好节能降耗统计工作
各旗县市(区)统计局坚持依法执法,做到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切实维护节能降耗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提供统计数据和进行统计调查,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强令、授意调查对象提供虚假调查资料,不得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调查对象要认真履行法律义务,不得瞒报、虚报、拒报。
锡林郭勒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盟环保局 二○○八年九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及时、可靠地统计、监测和核定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8〕18号)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
(一)统计的内容和范围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内容为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统计范围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
(二)统计调查的原则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旗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自治区、盟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旗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统计和减排依据。
(三)上报制度及内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国控、省控、盟控、县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统计调查对象为列入上一年环境统计数据库的重点调查单位及本年度新增重点调查单位,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月至12月。
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调查范围、调查对象和方法同年报,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季度后5日内上报上季度数据库和统计技术报告。年报、季报统计技术报告应包括:本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及采取的主要污染控制措施;各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及分析;重点调查企业名单增减情况及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逐家比对),新建项目和替代工业企业名单及其排放量需单独列表说明。
为增强数据的时效性,各旗县市(区)于次年1月5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快报数据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技术报告、核算主要参数以及相关支撑材料一并报送盟环保局。各地依据盟环保局初步审核的快报数据,对本地年报数据进行汇总和审核,于2月底前将年报数据库和年度统计技术报告一并报送盟环保局。盟环保局按照 环保总局《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和《 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结合自治区环保局初步核算结果,对各地上报的年报数据进行复核。
最终结果以 环保部和自治区环境统计汇审核定后的年报数据为准。各地在上报数据前,应由当地环保、统计、经委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当地环保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应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当地环保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环保部门应按照上级环保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采取逐级审核、汇总的办法上报盟环保局,盟环保局负责审核、汇总后上报自治区环保局。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
(一)减排监测的定义、标准、方法和分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 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相结合的办法,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旗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旗县级环保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盟环境监测部门负责监测或由自治区环保部门确定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盟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自治区环保部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二)主要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放量的申报与核定
1.主要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放量的申报。排污单位应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要求,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每月10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2.主要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放量的核定。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 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见环发〔2007〕18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对非国控和区空减排项目进行手工监测,盟环境监测部门对国控和区空减排项目优先安排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污染源的减排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三)质量监管工作的内容及要求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对比监测,负责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环保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环保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盟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将监测数据报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自治区环保局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 环保部。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 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并按照 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有监测能力的旗县市(区)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辖区内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汇总后报盟环境监测站,确无监测能力的地方,环保部门责令企业委托盟环境监测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监测。盟环境监测站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全盟监测数据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汇总后,分别以电子表格形式和书面形式(需加盖公章)上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废水和废气污染源,分别报送日均值和小时均值的浓度监测结果和月排放量。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还需同时上报监测报告。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狠抓落实。
锡林郭勒盟节能减排旗县市(区)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
(盟经委、环保局 二○○八年九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8〕18号)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一)单位GDP能耗: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标准
1.单位GDP能耗考核: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两大部分,满分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分解全盟节能降耗目标有关事宜的通知》(锡署办字〔2006〕116号)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为基准,依据盟统计局核定的各旗县市(区)年度能耗指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行署下达的年度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旗县市(区)节能措施制定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对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加权平均后得分为最终考核等级,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以下)四个考核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2.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和 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环发〔2007〕12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8〕18号)有关规定,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各项减排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旗县市(区),上述3项中的任何一项未通过考核,则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二)考核程序
每年1月底前,各旗县市(区)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盟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经委),同时抄送盟统计局、环保局。根据行署确定的年度目标,节能由盟经委牵头、减排由盟环保局牵头组成评价考核工作小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节能减排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评价考核结果,报盟领导小组办公室。盟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节能和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形成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报行署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地区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评价考核结果经行署审定后,交由盟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节能和减排工作的考核均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通过”)和“超额完成”的旗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未通过”)的旗县市(区)及其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未通过”)的旗县市(区),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行署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盟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盟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对在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
1.旗县市(区)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略)
2.旗县市(区)减排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略)
3.2006-2010年各旗县市(区)节能指标分解一览表(略)
锡林郭勒盟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
(盟经委 二○○八年九月)
为加强对全盟年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61户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管,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8〕18号)中《内蒙古自治区50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二、考核方法评价考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评办法,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各重点耗能企业以行署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列入自治区50户重点耗能企业以与行署签订的“十一五”节能目标和行署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节能监测机构认可的数据,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
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年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应向考核部门提供被考核内容完成情况的相关文件或依据,依次装订成册,没有相关文件或依据的,视为未完成。
三、考核时间和程序
对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旗县市(区)经济局组织实施。被考核企业应于每年1月上旬,向所在地经济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盟经委。各地经济局组织以专业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盟经委。盟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业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于3月上旬将年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行署。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盟经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以下)四个等级。节能目标为“一票否决”指标,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五、奖惩措施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盟经
委予以通报表彰,并结合全盟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盟经委,并抄送所在地旗县市(区)经济局。凡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