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监管和应急救援体系

时间:2014-12-28 12:25:1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09-24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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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监管和应急救援体系的意见
(内政发〔2008〕89号 2008年9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区建立和完善以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为主,同时兼顾防火、防爆、防核生化等特殊事故灾难处置任务的危险化学品监管和应急救援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一)在2010年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自上而下建立起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指挥体系实施平战结合,平时履行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运输、储存的安全监管、防范任务,战时组织抢险救灾,各级危险化学品指挥机构服从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公安消防总队建立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在公安消防支队建立盟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承担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救援力量、物资,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救援,负责向上级请求增援救援力量,负责向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灾难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和信息的发布。自治区和各盟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实现与同级人民政府应急总指挥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及有关部门的网络互联。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业队伍,在接受生产企业领导的同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落实企业各项安全制度,战时直接接受当地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领导,直接参与企业抢险和政府应急救援的联动。

  (四)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依托消防总队接处警调度指挥系统,建立集中接警、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综合协同、资源共享的省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数字化指挥平台(包括能够实时、高速、可靠、安全传输语音、数据和图像的应急通讯指挥系统,以及化学灾害事故辅助决策信息系统),以满足公安消防部队逐级、垂直、专业调动、指挥作战的要求,提高部队的快速反应和实战能力。

  (五)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统一指挥造成或可能造成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事故性质特别严重、有重大社会影响、亟待外部力量支援以及跨盟市行政区域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调动全区危险化学品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向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灾难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 支持。

  盟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发生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的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请求支援。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旗县公安消防部队根据所在盟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旗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指挥,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作战任务和日常监管工作。

  (六)自治区各级公安、安监、交通、铁路、通讯、医疗、环保、气象、水利等部门要认真按照各级政府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案履行职责,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时,应听从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调动。

  二、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监管和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七)各地区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平时防范和险时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织保障能力和特有装备,建设一支突击能力强、地域分布合理、常备不懈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监管和灾难应急救援队伍,形成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其他专业救援力量为补充、相关救援力量为基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要根据我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布局,按照救援半径小、队伍出动快、辐射企业多的原则,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中区,重点建设一批跨盟市、跨旗县的应急救援中心。

  (八)公安消防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日常监管的职责:公安消防防化部队 先是按照政府的要求对所有生产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评估,实现企业应急预案和消防部队应急预案的对接。

  定期组织专业官兵熟悉危险化学品单位基本情况,针对泄漏、燃烧、爆炸、人员中毒等事故定期开展实战演练和与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合演练,做到人熟、地熟、工艺流程熟。

  按照 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和防化评估,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遵守消防、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九)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要在2010年以前组建一支直属特勤机动力量,主要负责全区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处置,以及其他特殊灾害和重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任务。各盟市消防支队,要根据 标准,在2010年底前组建起适应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需要的特勤消防中队,以提高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专业救援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切实发挥消防部队在应急救援中的尖刀和拳头作用。

  (十)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依法组建符合 标准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器材装备建设,抓好日常训练和管理,使其具备快速反应能力、有完备的救援装备水平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抢险救援能力。同时,要加强对单位职工应急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初期事故灾难的处置能力和自防自救能力。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监督、指导、培训、考核和验收工作。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吸收防爆、防化、防毒、防核辐射等各方面专业,积 组建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专业组,完善协调联络机制,每年最少两次与公安消防部门分析形势、分配任务,有重点地开展预防工作。

  三、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编制并及时修订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紧急情况下相互支援、协同作战的能力。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本部门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并负责制订和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十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于指导、协调本地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十四)各级消防部队要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明确事故等级和事故类型、不同事故等级和事故类型处置的力量编成、集结地点、集结时限和集结方式、战勤保障方法等内容,同时对预案的启动方式、力量调动权限、调动顺序和响应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切实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的作战能力。

  (十五)全区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均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危害的方式、发生事故灾难的可能性、造成的后果和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影响等,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演练,不断完善企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提高企业的自防自救能力。

  (十六)下级政府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报上级政府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编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报所在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消防支队备案。各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消防部门,对企业编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做好地区、部门、企业预案之间的衔接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录入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数字化指挥平台。

  (十七)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应按照事故等级和响应级别,立即启动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领导要分别到达指挥中心和事故现场,有序地开展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和抢险处置工作。

  四、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体系

  (十八)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应急救援评价体系(包括安全预评价、专项评价、验收评价、现状评价等),通过评价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的关口前移,预测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应急救援的薄弱环节,确定危险性、危害程度和应急救援力量,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监管及应急救援的对策和措施。

  (十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其中剧毒品生产企业要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并对评价报告指出的安全隐患要认真进行整改。评价报告要上报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监管。

  (二十)新、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项目、装置、设施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消防审查验收。要杜绝先建设、后评价审查的现象。对于未履行评价审查程序而建设的项目,坚决停止建设。

  (二十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重点危险化学品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实施监控,并根据各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监管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组织专业会诊,出具现场检查意见、安全评价和会诊报告。列入重点监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改变监管责任和监管关系。

  (二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和专业会诊报告要同时制成电子文档,报送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将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和专业会诊报告,录入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数据库,作为危险化学品监管、应急救援的重要依据。

  (二十三)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自治区境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监管,在2009年底前建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GPS监控体系,对在自治区境内行驶的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加装GPS监控系统,进行全程实时监控。同时,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将自治区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相关数据录入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作为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的依据。

  五、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保障体系

  (二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管,抓好“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强化监管责任的落实,对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专业会诊,加强重点危险源的监控,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十五)各级人民政府要每年组织一次本地区公安消防部队、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及其周围社区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以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

  (二十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经费投入制度和保障机制,并将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应急救援经费足额、及时到位,确保有效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二十七)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政府采购配齐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装备,逐年购置防爆、防化、防毒、防核等车辆器材装备和灭火药剂,提高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能力。2007-2009年,盟市每年安排2500万元,自治区政府按1∶1比例每年分别匹配2500万资金,三年共安排1.5亿元资金,用于建设自治区和各盟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救援指挥平台和购置应急救援器材装备。

  (二十八)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依法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抢险的投入,确保企业应急救援所需资金。

  (二十九)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和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特点,加大应急救援重点物资的储备,以满足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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