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

时间:2014-12-28 12:25:2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10-10 关键字:
【阅读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08〕9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促进自治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08〕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坚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权益,加快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推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和范围

  (一)此次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主要是以下五类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是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是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死灰复燃的;

  三是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未经审批修建尾矿库和违规排放尾矿及烟花爆竹生产“三超一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是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

  五是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

  对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立即采取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范围及重点领域:此次专项行动的对象是所有行业领域,重点是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和近期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

  三、工作责任和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部门负责实施,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 自查自检阶段:(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立即进行安排部署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同时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区内各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安委办《通知》的精神和本方案的要求,制订本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指导本行业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特别是涉及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机构、人员,切实抓好专项行动。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并协助配合做好非煤矿山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炭行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非煤矿山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具体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依法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秩序。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建筑行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交通运输业及水上交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等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并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其他行业和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98号)精神,做好各自行业和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

  (二)督促检查阶段:从11月份开始,自治区安委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区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主要督查各地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同时迎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合督查组对我区的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级安委会要发挥指导协调作用,结合本地区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建立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联合执法,提高效率。要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合力。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立即吊销其所有证照;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三)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此次专项行动的对象是所有行业领域,各地区既要全面部署、不留死角,又要突出重点,重点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和近期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工作。

  (四)广泛宣传,充分发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五)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要依法从严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组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于10月17日报送自治区安委办备案;在11月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阶段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以书面材料报送自治区安委办,上报材料要详细汇报检查情况、行政执法情况、取缔关闭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情况,要有具体的数字和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落实追踪情况。按照 要求,2008年11月5日以后,各盟市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由各盟市安委办安排专人上报。

  自治区安委办联系人:季文杰 邢国显 白金旺

  联系电话:482512748251514826786(传真)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