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蒙古至诚矿业有限公司与南非华金国际集团有限

时间:2014-12-28 12:25:2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两高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4-13 关键字:
【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蒙古至诚矿业有限公司与南非华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合资经营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
([2001]民四他字第26号)

 

2002年4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内经请字第4号关于内蒙古至诚矿业有限公司与南非华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条款订明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机构使用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旧名称。虽然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名称的表述不完整,但可以辨别出该名称系指更名后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存在仲裁条款无效的法定事由。鉴此,应认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是明确的,合同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此复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