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25:4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6年8月23日)
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停止执行以下4件地方性法规中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
一、《呼和浩特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有关“经营集邮品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规定。
二、《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有关“生产、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批准”的规定。
三、《呼和浩特市传染病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有关“从事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四、《呼和浩特市供热、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一)第二十八条有关“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取得供水资质证书”的规定。
(二)第三十八条有关“从事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的规定。
(三)第四十七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办理经营燃气资质审查手续,取得资质证书”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