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时间:2014-12-28 12:26:5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6-03-14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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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汤爱军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创造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健全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达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目标,根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四区、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包括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建筑施工现场、商场等),社会各类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包市容环境卫生、包绿化美化、包社会秩序。 各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划定。其中地处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其责任区是本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至便道侧石;无便道的,至道路中心线;无毗邻单位的,从本单位四周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凡有多门的责任单位,每门均实行“门前三包”。 第四条市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各区、开发区市容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环保、公安、工商、卫生、房产、市政、交通、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各责任单位必须履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并与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签订《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设专(兼)职人员佩戴统一规定标志,负责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内容包括: (一)包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1?按要求自备密闭式废弃物收集容器,并放置在门槛以内适当位置,严禁将垃圾污物扫出门外;积 实行垃圾袋装化,定时倾倒。禁止乱泼污水,形成冰滩、污水滩; 2?负责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无蚊蝇孳生; 3?各临街建筑物、围墙、橱窗、牌匾、灯饰要保持美观整洁,无损,如出现陈旧、破损应及时更换和修复;对不属于责任单位所有或维护的橱窗、牌匾、灯饰如出现陈旧、破损的,应当向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报告; 4?各责任单位要保持其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图案清晰,外部造形完整,每两年整饰翻新一次;凡可清洗的外立面,每年“五·一”前清洗一次;如出现破损、脱落、褪色、陈旧、风化、雨水冲刷痕迹等须及时清洗、维修、整饰; 5?各责任单位要保证单位门前责任区内无积冰污雪。白天降雪,停雪后3小时内完成清雪任务;夜间降雪,次日上午11时前完成清雪任务; 6?户外广告设施、标牌必须符合设置规定,并经有关部门审批,要保持完好整洁,设置单位负责定期维修、更新; 7?各责任单位应当积 创造条件,完善亮化设施;凡设置霓虹灯饰亮化设施的责任单位,应保证夜间美化、亮化设施完好,并按规定要求定时启用霓虹亮化设施,如出现缺行断线的应及时修复; 8?店招牌匾必须规范使用蒙汉语言文字,不得出现繁体字、错别字、二简字和异体字; 9?商(店)铺门前不得私自设置檐蓬、遮阳布,凡设置檐蓬、遮阳布的必须经市容管理部门统一规划,保持整洁完好,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10?各责任单位应当制止乱贴、乱画等损害市容环境行为,及时清除责任范围内影响市容环境的字迹、图案、贴纸等印记,对发现的不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容、公安部门举报。 (二)包绿化美化。 1?保护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维护绿化设施; 2?禁止攀折花木,做到树上无钉、无挂、无晾晒衣物; 3?严禁向树坑、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和堆放杂物,并应当积 配合园林管理部门工作,保证树木成活。 (三)包社会秩序。 1?积 维护责任区内的良好秩序; 2?做到无店外出摊,无乱堆杂物、私搭乱建、乱挖乱挂,无占道经营,门前车辆要停放整齐; 3?不得使用超过规定噪声标准的电器、音响招揽生意。 第七条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门前三包”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处罚工作,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九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对阻挠、妨碍市容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 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一)未出示执法证件、未按规定程序执法的; (二)未使用规定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收据的; (三)粗暴执法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五)侵占或者私分暂扣、没收物品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随意处罚当事人的; (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八)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各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工作,倡导良好的环境卫生意识,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 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环境卫生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青少年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和社会意识。 第十三条各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3月23日印发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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