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27:4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呼和浩特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4]5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市监察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5月21日 呼和浩特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暂行办法 条 为使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以下简称纠风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纠风工作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职业 先教育和守法教育,积 倡导艰苦奋斗、勤办事业的精神,弘扬正气,树立新风。 第三条 纠风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一要坚决,二要持久,不断抓出阶段性成果。 第四条 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是指利用行业特权和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和社会道德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 (一) 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二) 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三) 以权谋私,行贿受贿; (四) 弄虚作假,损公肥私,坑害 和人民群众利益; (五) 服务态度生、冷、硬,办事拖拉,工作失职、渎职; (六) 刁难设卡,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七) 欺上瞒下,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条 纠风目的是要加强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遏制消 腐败现象,促使行政部门和行业的领导干部及其职工当好人民的公仆。 第六条 纠风工作要逐步疏通监督渠道,吸引和调动各方面力量给予重视和支持,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格局。 第七条 纠风工作要纳入各部门、各单位的目标化管理,与整个工作任务和争先创优活动紧密结合。 第八条 行业风气不正和纠风工作不力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能评为先进个人,更不能提拨重用。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领导班子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廉政建设应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一) 凡研究解决与集体和群众利益相关的问题,都要实行公开、限时办事制度; (二) 领导公开亮相表态,带头抵制不正之风,要求群众做到的 先自己做到; (三) 针对群众反映强列的热点问题,采取得力措施,进行治理整顿; (四) 治理带有行业特点的突出问题,要在深化改革上找出路,敞开前门,堵死后门,树立行业新风; (五) 建立举报制度,疏通群众反映问题渠道。掌握案件线索后迅速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公开; (六) 定期召开廉政生活会,查摆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条 纠风工作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委办局以及所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纠风工作的责任人,责任人可指定其他分管领导协助工作。纠风责任人的工作职责是: (一) 切实把纠风工作提上领导班子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纠风工作,纠风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二) 注重纠风工作的宣传教育,每年在所属干部队伍中作动员报告不少于两次; (三) 每年至少要有两次亲自带领工作人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纠风工作的全面情况; (四) 针对本单位、本系统存在的热点问题,集中时间和精力,亲自组织实施专项治理。专项治理内容自选,每年不少于一次; (五) 有案件线索要亲自责成专人查办,对严重违法违纪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各旗县区委办局和其所属各部门要设立纠风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增加编制)。 第二十条各级纠风办事机构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按照纠风责任人的工作意图实施纠风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纠风工作安排,草拟纠风工作文稿,传递纠风信息,掌握汇报纠风工作情况,总结纠风工作经验; (二) 受理人民群众和干部职工对行业不正之风的检举和控告; (三) 调查、检查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当中的行为表现; (四) 开展专项治理,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五) 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尤其要搞好半年检查和年终检查,检查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各级纠风办事机构调查处理带有行业特点的违纪案件,按照《监察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公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和工作之便,违反纪律,搞行业不正之风要给予政纪处分,违犯 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对检举揭发搞行业不正之风行为的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第十六条对实施本办法有成效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由各级纠风办事机构在组织评比的基础上整理材料,报上一级纠风办事机构会同人事部门批准后,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