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

时间:2014-12-28 12:28:1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1999-11-08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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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充规定》的通知 呼政办发[1999]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呼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现就《呼和浩特市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 一、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自办证之日起,经营期限一律为8年。 二、未交纳有偿使用费的逐步纳入有偿使用管理范围。 三、客运出租汽车报废更新、转让过户一律纳入有偿使用管理范围: (一)经行政审批无偿获得出租经营权的客运出租汽车,如需要更新或过户者,必须补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定额拍卖费10000元; (二)凡在1997年4月7日以后有偿获得出租经营权的客运出租汽车,如需更新或过户者,必须补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定额拍卖费5000元。 四、凡需更新、过户的出租车经营者,由车主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有效资证材料,并补交拍卖费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 五、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定额拍卖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仍按《呼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呼政办发[1997]4l号)执行。 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公安、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依据交通主管部门出据的证明,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办理有关证照的变更手续。 七、出租车经营者在出租车辆转让、过户过程中违反交通行政法规,私自转让出租车经营手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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