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30:0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 过2002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 准) 条 为了加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促进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的规 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必须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文件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及印有单位名称 的信 封、信纸; (二)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 (三)机场名称、车站站名、交通标记、机动车辆门上的单位名称; (四)街道名称、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 (五)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布告; (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七)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用字其他社会市面。 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市面蒙汉 两种 文字并用工作,做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指导、管理、督促、检查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 社会 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用字,并按下列规定书写、制 作、挂 放: (一)横写的,蒙古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汉文在后; (二)竖写的,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环、汉文在 右半 环; (四)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规格应当协调,制作的材质必须一致; (五)蒙汉两种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 或者 蒙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 第六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应当保持字迹完整、清晰。 第七条 从事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方面的翻译、书写、制作业务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 个体工商户,必须经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资格证书后,方可到有关 部门 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工作经费纳 入财 政预算。 第九条 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 证件 。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 正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 正; 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 违法 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 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 责任。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5月24日包头市人民政 府发 布的《包头市社会市面用语蒙汉文并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