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和部分影响市容观

时间:2014-12-28 12:30:3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3-02-13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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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临时建二、违法建>和部分影响市容观瞻的永久性建>物、构>物的通告 呼>发[2003]16号 为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快 府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以整洁优美的市容景观迎接自治区“两个文明”建设现场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各类临时建二、违法建>和部分影响市容观瞻的永久性建>物、构>物实施拆除。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是未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物、构>物及其他设施一律予以拆除。 二、凡是临时建>一律予以拆除,不予补偿。 三、重点拆除范围:公路、城市道路两侧及各出入城口周边所有的临时建>和违法建>;城中村中未经批准的由村民在宅基地上私自接建加层形成的违法建>;占用铁路、公路干线两侧控制带、河道两侧通道和占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地、消防通道、防护林带、文物保护区、风景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占压道路红线、地下管线设施以及影响市容观瞻、妨碍交通的各类临时建>和违法建>。 四、对主次干道两侧以及重点地区重点地段影响市容观瞻的永久性建>物、构>物,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予以拆除。拆除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城区主要干道两侧严重影响市容观瞻以及挤占、影响煤气管道、热力管道、自来水、雨污水管道、电力、电信管道等市>基础建设与维护的凉房及楼间各类平房实施拆除。 六、各区人民政府、市市容管理、建委、环保、土地、房产、规划、公安、工商、卫生、拆迁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对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管理不力,严重失职的,要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新闻媒体要充分挥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对干扰和破坏拆除工作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八、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煽动群众闹事、谩骂、殴打或以暴力>胁、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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