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

时间:2014-12-28 12:31:1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3-02-20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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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办字[2003]36号 2003年2月2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关于治理向机动 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见《内蒙古>报》 2002年第6期)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 减负〔2002〕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把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 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推向深入,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计委、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公安厅、交通 厅等部门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 和摊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通知》和《实施意见》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 要坚决予以取消。对符合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 项目、政府性集资项目和罚款项目,要纳人《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 录》,一并向社会公布。各盟市也要对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凡属越权设置的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此项工作要在2003 年3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站点 各盟市要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要求,对本地区目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 桥梁、隧道上设置的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通知》规定应予撤消的7种 情况 的收费站点,要一律取消,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对符合条件需保留的收 费站点,要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此项工作要 在2003年5月底前完成。 (三)总结和验收 1.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在2003年5月底前向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 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贸委)报送以下材料: (1)各盟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工作总结; (2)《2003年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审批表》 (符合条件需保留的收费站点填报,一站一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原批准设站文件 复印>各3份。 2.2003年6月初,由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盟市治理向机 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工作进行验收。 3.对符合条件需保留的收费站点,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要在6月底前完 成审核工作;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审批,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对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道路上设置的所有固定收费站点,要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 集中公告,并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4.2003年底前接受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验收。 二、严格管理,集中整治 今后,除法律法规、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 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对在公路、 城市道路、隧道、桥梁上设置的收费站点,须依法设置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参照《实施意见》执行。各 收费站均应公布设站的政府行政审批文件、工作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 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加强对车辆生产厂家的管理和指导,严禁“大吨小标”车辆出厂,严禁 非法改装车辆。对已投入使用的非法改装车辆和“大吨小标”车辆,各地区、各部 门要集中力量进行整顿。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治理车辆违章 超载超限等突出问题。 三、明确责任,加强督查 为更好地开展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道路站点清理整顿工作,自治区人民政 府决定由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 协调,并增补公安厅、交通厅、建设厅为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 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各项工作。要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工作成 效好的地区和部门要予以表扬,对行动迟缓、有令不行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 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自治区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纠风办、公安、 交通和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对在道路上乱设站点,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要严格依据《违反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人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号)和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厅《关于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乱罚 款和各种摊派的党纪>纪处分规定》(内纪发 〔199819号),对有关人员 和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并没收其违法所得上缴财政。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部 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审计。各新闻单位要积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情节严重、 影响恶劣的违纪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减负工作的领导,指定一位领导同志 主管这项工作,建立责任制,明确目标和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做到责任到位、人 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发挥减负工作在治理经济环境、促进对外开放、推 动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快我区工业化进程中的作用。同时,要在经费、交通工具等 方面,对减负工作机构给予支持,以保证治乱减负工作的顺利开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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