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31:2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内>字〔2003〕353号 2003年10月1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今年以来, 森林病虫害发生形势严>,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 作出重要批示。2003年7月11日,回良玉副总理在中共中央>策研究室《简报》第2 12期《大力加强对杨树天牛和松树线虫的防治》和第213期《 草原鼠害防治工作亟 需加强》上批示:森林虫害和草原鼠日趋严重,已成为破坏森林、草原两大生态系 统的重要因素。要切实加强虫情、鼠情监测,采取综合防治和生态控制措施,减轻 虫害、鼠害,巩固和发展生态建设成果。2003年7月30日, 回良玉副总理在中共中 央办公厅秘书局《近期社会动态专报》第137期《 我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亟待进 一步加强》上又批示:目前有害生物入侵林业十分严重,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有扩 大之势,对此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防治工作。要建立测报体系,提高检疫水平, 明确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 神,切实做好我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综合治理 近年来,我区年发生森林病虫鼠害1200多万亩,呈现出常发性病虫害居高不下 、突发性病虫害频发不断的态势,尤其是灌木林病虫害和未成林鼠兔害有愈演愈烈 的趋势。森林病虫鼠害发生形势日益严>,不仅给我区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造成很 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对在建的林业六大工程构成 大> 胁。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依法承担起森林 病虫害防治责任,切实加强领导,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坚决遏制森林病虫害严重 发生的势头。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必须从维护生态平衡的观点出发,采取综合防治和生态控 制措施,强化预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在指导思想上,要实现由重除治向重预防 转变。在防治策略上,采取综合性营林措施,搞好重点林业工程项目,将病虫害预 防措施纳入规划设计中,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实现由以治标 为主向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转变。在防治格局上,推行工程治理,实现由一般防治 向工程治理转变。在防治方式上,大力推广生物防治,保护天敌,维护生态平衡, 实现由化学防治向生物防治转变。 二、防治有害生物入侵,加快“三个体系”建设 近年来,外来有害生物对我国林业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尤其是美国白蛾在我 区周边的天津、辽二、河北、陕西等地严重发生,直接对我区林业构成>胁。各地 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防患于未然。海关、商检、森检部门和木材检 查站要各司其职、协同作战,严密堵塞外部入侵>道。林业部门要坚持每年疫情普 查制度,抓好常年监测工作,适时开展专项调查,发现病死树和新的有害生物,及 时上报送检。 要加快“三个体系”建设,提高森林病虫害防治整体水平。以 级中心测报 点、自治区、盟市测报中心和旗县测报站为依托,加快建立全区森林病虫害监测预 警体系。进一步稳定测报队伍,提高测报员素质,着力改善测报手段,完善联系报 告制度,加强测报数据质量管理,实现对主要病虫害和外来有害生物的有效监测、 早期预警和准确预报。以各级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试种圃和木材检查站为依托, 加快建立全区森林病虫害检疫防灾体系。通过加大检疫执法力度,加强产地检疫、 调运检疫和复检工作,坚持疫情普查,严格物种引进审批,防止危险性病虫害传播 蔓延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保护国土生态安全。以各级森防站软硬件环境建设为依 托,加快建立全区森林病虫害防治业务体系。加强森防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 生物制剂厂和天敌繁育场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强化科技培训,加快新技术普及, 不断提高森防队伍整体素质。要紧紧依靠科技进步,推行科研、教学、生产、管理 、部门协同攻关的模式,走科研、试验、推广一体化道路,重点解决监测预报、快 速检疫检验、天敌繁殖、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和综合防治等技术难题,为森林病虫害 防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稳定森防队伍,确保资金投入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承担着森林病虫害防治、预测预报和森林植物检疫 的重要职责,担负着保护国土生态安全和生态建设成果的重要责任。因此,各级人 民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森防队伍的建设,确保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增加投入是保证森林病虫害防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各地区、各有 关部门要认真执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坚持以地方投入为主, 补 助为辅的原则,形成多>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投入机制,努力增加防治投入。各 级财政部门要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林业主管 部门要坚决贯彻《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林护字〔 1997〕27号),从育林基金中提取3—4%,用于病虫害防治。 在 重点林业工程 投资中,也要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病虫害预防和除治。 要强化森防资金使用的监 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