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35:5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各盟市、旗县委,盟行政公署,市、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在农村牧区各项>策的有效落实和小康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区农村牧区经济迅速发展,农牧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农牧民居住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但是,目前农牧民人均居住面积以及混合结构、砖木结构住房所占比重,与 平均水平和小康目标要求相比 ,还有很大差距。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切实重视这个问题,加强领导,统筹规划,进一步加快农牧民住宅建设步伐。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加快农牧民住宅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加快发展农牧民住宅建设,既是实现小康目标的要求,也是开拓农村牧区消费市场,拉动整个经济增长的需要。目前,我区农牧民人均居住面积虽达到15平方米,但混合结构、砖木结构住房仅占全区村镇住宅面积的46.83%,人均只有7.46平方米,与自治区提出的小康目标 要求相比,差距还很大。大力发展农牧民住宅建设,不仅可以提高农牧民生活质量,而且有利于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机遇,因势利导,把加快农牧民住宅建设作为当前农村牧区经济工作的一> 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坚持标准,因地制宜,搞好规划 要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小康”建设标准,按照发展小城镇、中心村的原则,尽快编制农村牧区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各地在制订近期规划时,必须>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村、 嘎查建设用地规模,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多建一些混合和砖木结构住房。凡是已经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苏木乡和嘎查村,都要力争在本世纪末基本实现“小康”建设标准对居住条件的要求。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既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的原则,又要因地制宜、分 类指导。 农牧民住宅建设规划,由嘎查村委会在上级建设部门协助下编制,报苏木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没有统一规划的不允许划拨宅基地。苏木乡镇建设规划,由苏木乡镇政府在上级建设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旗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盟市建设行政部门备 案。各级建设规划一经确定,就要有组织有步骤地付诸实施。 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加强住宅用地管理,禁止在承包地上建住房。要注意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经有审批权限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并严格执行占多少补多少的>策,加强对原宅基地整理,恢复其利用能力。要改变农牧民按“风水”建房的旧思想、 旧观念和“贪大求多”的倾向,组织农牧民按照规划、集中连片建设住宅小区,引导农牧民建多层住宅,集约利用土地,防止住宅建设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三、多>道筹集资金,加大农牧民住宅建设投入 要加快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努力提高农牧民收入,增加建设资金的基本来源。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农牧民改善消费结构,不断增加住宅建设的投入。凡有条件的嘎查村委会,要对按规划拆旧房建新住宅的农牧户,在宅基地划拨、物资供应、资金融通、人力组织等方面给予 必要的支持。各旗县(市、区)建行、农行、信用社等金融单位,要拓宽农牧民住宅建设信贷业务,适当增加贷款规模,支持农牧民住宅建设。对于有稳定收入、建房资金暂时有困难的农牧户,可采取先储后贷、担保、房屋抵押等办法,给予贷款支持。要积 探索农牧民住宅建设筹资新途 径,在农牧民自愿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农牧民住宅建设合作基金,实行互助互利。要认真贯彻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基本>策,清理各种收费、集资项目,降低住宅建设成本。 四、强化业务,加快农牧民住宅建设步伐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合力,大力开拓农村牧区住宅建设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科技业务力度,努力提高农牧民住宅建设的合理性与适用性,促进农牧民住宅建设上质量、上水平。要组织科研力量,重点开展小康型农牧民住宅设计和节约用地等方面的研究, 大力推行经济适用、安全整洁、具有地方特色的农牧民住宅建设通用图纸。建材行业要深入农村牧区,研制、生产、销售适合农牧民住宅建设的建>材料。建政企业要走出城门,主动上门业务。要加快混凝土双小构>体系新型建>材料、太阳能综合利用和小型燃气等技术的运用,提高住宅 建设的科技含量。要加强农村牧区建>市场的管理和质量监督,降低建>成本,提高建>质量,使农牧民住宅真正做到造价不高质量好,面积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环境美。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策规定的农牧民住宅建设用地,要做好业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村镇房屋产权、产籍普查、登记、发证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为住宅建设贷款创造条件。 五、切实加强对农牧民住宅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牧民住宅建设列入“达小康”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级政府要成立由领导挂帅、有关部门组成的村镇建设领导小组,苏木乡镇要建立乡村建设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组织实施本地区村镇建设和农牧民住宅建设的规划,解决工作中遇到的 困难和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及时反馈信息,当好参谋助手。计划、财政、土地、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公安、工商、电力、通讯、环保、卫生等部门,要转变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积 为加快 全区农牧民住宅建设提供及时有效的业务。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