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时间:2014-12-28 12:35:5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1997-12-11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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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党>机关移动电话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现将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党>机关移动电话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党>机关移动电话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中纪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为加强对党>机关移动电话的配置使用进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移动电话的配置范围 1、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协、纪委等几大班子移动电话的配置,由各大班子办公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并履行报批手续。 2、自治区直属部、委、办、厅、局各配置2部移动电话作为公用。 3、盟市党委、行署、市政府可配置2-3部移动电话作为公用,人大、>协、纪委及人大工委可各配置1-2部移动电话作为公用。 4、准厅级单位包括计划单列城市可配置1部移动电话作为公用。 5、不属于 和自治区级贫困旗县(市、区)的党委、政府可各配置1部移动电话作为公用。 6、公、检、法机关及防火防汛等特种行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本着从紧从严的原则,由本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提出具体配置意见,报经同级财政控购部门审批。盟市以上党>接待部门可配置1-2部移动电话作为公用。配置移动电话资金从本单位财政包干经费中列支。 7、各地区、各部门原已配置的移动电话,符合本《暂行办法》的可继续使用。未配置的不得再用公款购置,可由现有集中收缴的移动电话中调剂解决。 二、移动电话话费补助办法 1、移动电话费由本单位财政包干经费中列支,实行“限额控制,超支自负”的管理办法。 2、限额标准:单位公用的每月每部不超过500元,特批到岗到人的每月每部不超过300元。 三、下列地区、部门、单位一律不准用公款配置移动电话 1、 级、自治区级贫困旗县,在未脱贫前不准用公款购置移动电话。 2、出现亏损、不能给职工正常发放工资的国有企业,未扭亏为盈前不准用公款购置移动电话。 四、今后配置移动电话的办法及对原有移动电话的处置措施 1、从现在起,党>机关一律暂停购置移动电话。 2、符合本《暂行办法》配置的移动电话实行申报制度,经同级财政控购部门审批,并向同级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3、凡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范围用公款配置的移动电话,从文到之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报销移动电话的一切费用。单位可根据移动电话的新旧程度,将使用三年以上按同类机型现价的30%处理给持机人,使用年限在三年(含三年)以下的按50%处理给持机 人。不愿留用的,一律上交单位进行拍卖,作价处理和拍卖金额归单位所有。 五、其他事项 1、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本着厉行节约从紧从严的原则,尽快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 2、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暂行办法》办理。 3、住宅电话安装和话费补助范围,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大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协办公厅、自治区财政厅(厅发〔1995〕64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办法》执行。盟市、旗县参照此文件精神,自行制定本地区管 理办法。 4、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5、违反本《暂行办法》构成违规违纪的,按《关于违规配置使用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行为的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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