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35:56 作者:楹庭律师团
赤>发[1998]01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企业增资减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国有企业增资减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一月九日 赤峰市国有企业增资减债 实施办法(试行) 条 为减轻国有企业因体制、>策原因和历史包 袱所形成的不良债务和过度负债,建立健全多>道补充企 业资本金机制,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 “优化资本 结构”试点工作有关>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企业增资减债要按 、地方、企业共同乘 担的原则,以企业自补为主, 、地方拨补与减免相结 合,多>道、多种形式的办法进行。 第三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率调整到《优化资本结构试 实施方案点》确定的合理比例之前,其税后利润全部留归 企业使用,其中的50%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本。 第四条 企业应按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足额提取 折旧,清产核资后的固定资产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有承 受能力的企业允许在 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基础上适 当加速折旧,增提的折旧增加企业营运资金。因增提折旧 减少利润的,不影响企业法人考核,不影响企业工效挂钩。 第五条 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根据国发[1995]20号文件精神,报经有关部门核实批准后,转为 资本金。 第六条 市本级财政安排给直属企业(包括已加入市 直企业集团,原旗县区所属企业)的周转金以及原由财政 发放给市直属企业已转为财政投资公司债权的借款,其本 息余额转增 资本金。 第七条 市经贸委安排给企业的新技术开发、技术改 造、质量创优基金,市计委投资公司安排给企业的长期性 借款,市科委安排给企业的科技借款,其本息余额转增国 家资本金。 第八条 1996年末以前企业欠缴的能源交通基金 和预算调节基金,经有关部门核实批准后转增 资本金。 第九条 市直国有工业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属地方财 >部分的50%和实际上缴所得税的30%部分,由财政 集中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增加 资本金。 第十条 鼓励企业间进行资产流动与重组,允许企业 用出售闲置设备等存量资产所得收入补充资本金。 第十一条 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出售转让所得部分,由 财政部门集中掌握,全额用于补充符合 产业>策的大 中型企业资本金。整体改建为公司制的企业,其 股年 度应得得红利三年内全部留企业使用,增加 资本金, 企业增资扩股时,可用于转增 股股本。 第十二条 积 鼓励国有企业利用现有设备、场地等 资产进行对内外联合和嫁接改造,通过出售股权、发行股 票、债券以及利用上市公司等扩大融资>道和资金来源, 壮大企业资本实力,补充企业生产经营资金。 第十三条 通过清产核资,对查出的各种亏损,潜亏 和资产损失,根据 有关>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冲 减企业所有者权益,其中用银行贷款部分,经银行批准后 可计息缓收,延期归还。 第十四条 鼓励将地方投资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企业 正在有效运营的债权转为股权,企业也可将拥有的债权转 为股权。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暂时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 间企业占用贷款,企业申请银行给予缓收息、不罚息的照 顾。 根据国务院[1997]10号文件规定,列入试点 城市“兼破计划”的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企业享受第十 六至第十八条的优惠>策。 第十六条 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兼并企业承担被 兼并企业的全部债务,其中银行债务可按有关规定,享受 免除利息、分年还本的优惠。优势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 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 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分五年还清,如5年内还本仍有困难, 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 第十七条 破产企业在真正停产关闭(取消法人资格)、 土地使用权及企业财产权拍卖变现、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后, 其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可按有关规定,从银行提取 的呆、坏帐准备金中核销。 第十八条 对产品有市场,企业经营管理比较好,但 债务负担较重,又缺乏兼并破产条件的亏损企业,采取在 一定期限内不同程度减免银行贷款利息,实施再就业工程 的办法解决。 第十九条 所有企业都必须从优化资本结构的大局出 发,切实转换内部经营机制,强化资本运营意识,加强企 业管理,坚持自力更生,内部挖潜,增强自我增资减债、 自我发展能力。享受增资减债优惠>策的企业,必须转换 经营机制,抓紧进行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否则 不得享受优惠>策。 第二十条 要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 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建立增加企业国有资本金考核制度,财 >局、国有资产局以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补充资本金 的情况定期考核,确保企业资本金有一定比例的增长。对 不按规定补充资本金和生产营运资金或将 拨补的资本 金擅自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的,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严肃的处 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市属国有企业中试行。市三区 (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 实际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优化资本结构领导小组办公 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