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工作有关问题的

时间:2014-12-28 12:37:4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1998-03-17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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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包头、赤峰、乌海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最近,《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中,我区的呼和浩特市区、包头市市区(包括石拐矿区、土默特右旗)、乌海市市区、赤峰市市区被划定为>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批复精神,现就我区>氧化 硫控制区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区呼和浩特市区、包头市市区(包括石拐矿区、土默特右旗)、乌海市市区和赤峰市市区,>氧化硫的排放量均超过 >级标准。上述四个城市的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批复精神,尽快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综合防治规划(规划编制 大纲由自治区环保局另行下发),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制定用煤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技术改造,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二、我区呼和浩特市市区、包头市市区(包括石拐矿区、土默特右旗)、乌海市市区和赤峰市市区的>氧化硫污染控制目标为:到2000年排放>氧化硫的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 和自治区规定的总量指标内。其中呼和浩特市市区空气>氧化硫浓度达到 环境质量标准;到2010年>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2000年排放水平之内,空气>氧化硫浓度达到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实现上述控制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验收。 三、我区的煤炭、电力、冶金、建材等部门要按行业编制>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编制的规划连同行业规划在1998年8月底前报自治区环保局,由自治区环保局汇总修订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属于>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各地区、各部门,从1998年1月1日起征收>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对象是:燃煤、燃油工业废气向外排放>氧化硫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征收标准是:每排放一公斤>氧化硫,征收0.2元。>氧化硫排污费用于建立污染防治专项基金 ,其中用于重点排污单位专项治理>氧化硫污染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90%。自治区环保局要组织被划定为>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各市,认真做好>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研究制定防治>氧化硫污染的具体措施。 五、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做好>氧化硫污染防治的指导工作,加强环境监测和督促检查工作。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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