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38:1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 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由于这项工作>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动员。按照《通知》的要求,我区要从今年起在全区范围内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为此,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 门积 配合,立即行政起来,组织各类职业学校和有办学资格的培训机构积 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培训任务,要将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与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培训任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凡承担劳动预备培训任务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都要登记入学,宽进严出。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要求,认定一批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专业设置合理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或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作为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各定点培训单位要按有关要求,积 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 三、各类培训机构要按照《通知》规定的培训内容及培训形式组织教学活动。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期限,可根据行业或企业岗位要求,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 职业分类, 技术等级标准作适当调整。 四、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可获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参加技术工种培训的,经职业技能鉴定可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达到中级技能水平的优秀学员,可通过相应考试,获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凭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学校 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均为就业准入凭证。 五、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各类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其培训费可参照当地职业学校的收费标准,报经同级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委托定向培训的应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取一部分拨给培训机构,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 费用。 六、涉及到劳动预备制的其他有关问题,自治区将在《劳动预备制实施办法》出台时进一步明确。 【注】 (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 计委/ 经贸委/ 工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存在的相当多的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较低的状况,难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 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环节。我国对新生劳动力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初、高中毕业生,一般未经过必要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就进入劳动力市场直接就业,不仅影响青年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而且也影响产品质量和 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新生劳动力进行就业前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对于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调节劳动力供求,缓解就业压力具有积 作用。近几年来,在部分城市进行的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 经验。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使经济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的要求,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为积 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遍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 (一)从1999年起,在 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 >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对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各地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另行制定培训办法。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城镇失业 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培训。 (三)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由就业业务机构纳入当地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根据 就业方针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并为他们提供各种就业业务。 二、全面开展职业培训和教育 (一)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职业培训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搞好对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要积 主动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任务,培养社会各方面需要的适用人才;充分利用并进一步发展中等职业学校和 职业技术学院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生产、管理、业务等 线急需的专门人才;企业办的各类培训机构也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设施,挖掘培训潜力,对尚未经过职业培训的职工进行岗位培训。 (二)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 职业学校要根据市场需求设置专业,课程和教材要增强专业适应性,具有职业教育特色,实行产教结合,培养学生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职业培训主要是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件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指导、法制观念等教育。培训时间根据学员文化基础和所选专业确定,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2年以上,非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1年以上。特殊职业(工种 )的培训期限和内容,根据行业或企业要求,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可适当调整。 (三)对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培训,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或远程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各类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实习基地,组织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生产实习,开展勤工俭学,并组织其参加社区业务、公益劳动等 社会实践活动。 三、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 (一)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或学习期满,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从事 和地方政府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在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 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 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 (二)对未经过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或虽经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对违反规定招收、录用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责令其改正,并要求未经培训学习的人员参加相应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限期取 得毕业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允许企业先招收再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四、采取积 的扶持>策 (一)对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定向培训,其培训费,可参照当地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执行。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 (二)参加劳动预备制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原则上实行免试入学,需要经过文化考核和能力测试的,由当地政府确定;进入各类职业学校学习按 或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学员经过劳动预备制基础文化学习后,可根据自身条件和社会需求确定参加不同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三)对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在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实习基地,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策扶持。 (五)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比较好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经当地政府确定,可作为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单位。可采取培训资格认定、培训项目招标、培训成果考核以及给予培训经费补贴等方式,促进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一)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设立由主管负责人牵头,劳动保障、教育、人事、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扶持>策,落实培训经费,及时解决 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对本地区劳动预备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要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大力推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切实做好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宣传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培训力量,组织广大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 训,提高企业严格执行就业准入规定的自觉性。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