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38:1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防空法》及《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人防工作的认识,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国无防不立,忘战必危,有备无患”的思想,依法搞好人防工程建设,不断增强城市的防灾抗毁能力。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执行《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过程中,要主动承担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责任。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原来制定的与《防空法》及《实施办法》不一致的>策规定,应立即废止。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