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高考实行

时间:2014-12-28 12:38:2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0-04-26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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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高考实行“3+X”后蒙古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和朝鲜语授课考生的考试科目及记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注】 (自治区教育厅 二零零○年四月十九日) 根据 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的改革等一系列文件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民族中学开设外语课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1999〕108号)精神,为做好我区高考实行“3+X”后蒙古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和朝鲜语授课考生考试科目的确定以 及记分工作,特制定如下具体办法。 一、汉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考生的考试科目及计分 (一)从2001年开始,汉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的考生参加语文、蒙古语文(乙)、数学、外语加X科目考试。考生语文、数学考试成绩均按100%记入总分;蒙古语文(乙)和外语,择其中成绩高的一科记入总分,另一科成绩作为参考分,不记入总分。上述办法过渡到2003 年。 (二)从2004年开始,汉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的考生参加语文、蒙古语文(乙)、数学、外语加X科目考试。考生语文、数学考试成绩均按100%记入总分;蒙古语文(乙)和外语考试成绩各按一定比例折算,作为一科成绩记入总分(具体比例另行规定)。上述办法过渡到20 07年。 (三)从2008年开始,汉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的考生参加语文、蒙古语文(乙)、数学、外语加X科目考试。考生语文、数学、外语考试成绩均按100%记入总分;蒙古语文(乙)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记入总分(具体比例另行规定)。 二、蒙古语、朝鲜语授课考生的考试科目及计分 (一)从2001年开始,蒙古语、朝鲜语授课考生参加蒙古语文(甲)、朝鲜语文、汉语文、数学、外语加X科目考试。考生蒙古语文(甲)、朝鲜语文、数学考试成绩均按100%记入总分;汉语文和外语,择其中成绩高的一科记入总分,另一科成绩作为参考分,不记入总分。上 述办法过渡到2003年。 (二)从2004年开始,蒙古语、朝鲜语考生参加蒙古语文(甲)、朝鲜语文、汉语文、数学、外语加X科目考试。考生蒙古语文(甲)、朝鲜语文、数学成绩均按100%记入总分;汉语文和外语考试成绩各按一定比例折算,作为一科成绩记入总分(具体比例另行规定)。上述办 法过渡到2007年。 (三)从2008年开始,蒙古语、朝鲜语考生实行“3+X”,即参加蒙古语文(甲)、朝鲜语文、数学、外语加X科目考试。考生蒙古语文(甲)、朝鲜语文、数学、外语考试成绩均按100%记入总分;汉语文成绩,用中国少数民族汉语能力(等级)考试成绩代替,并且将汉语 能力(等级)考试原始分折算成相应分数,按一定比例记入总分(具体比例另行规定)。只要考生通过中国少数民族汉语能力(等级)考试,并拿到相应等级证书,且高考科目(3+X)总分达到相应标准,自治区内外各类高校都应录取。 自治区内高校蒙语授课理工类和文史类专业汉语能力(等级)要求另行规定。 中国少数民族汉语能力(等级)考试考务工作,由自治区教育考试中心组织进行。 三、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三语”教学改革实验班考生考试科目及计分 (一)从2001年开始,“三语”教学改革实验班考生参加蒙古语文(乙)、汉语文、外语、数学加X科目考试。考生外语、数学考试成绩均按100%记入总分;蒙古语文(乙)和语文考试原始分各按50%记入总分,作为一门语文成绩。上述办法过渡到2007年。 (二)从2008年开始,“三语”教学改革实验班考生的考试科目和记分办法与其他蒙古语授课考生并轨。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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