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29:1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区)(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红十字会是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得力助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和开展对外民间交往的重要渠道。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促进我区红十字事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的崇高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弘扬人道主义理念,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境况,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社会和平进步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有利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和改善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政府职能转型中的独特作用;有利于传播人道主义理念,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红十字会主动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积 动员社会力量,在参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捐献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作出了积 贡献。要实现与 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重视发挥红十字会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中的影响和作用,把秉承“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作为有效的社会资源和重要的社会力量充分重视,积 利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协调各方力量,大力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二、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中的积 作用
(一)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
各市、县(区)要重视发挥红十字会在突发事件特别是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作用,把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把红十字会备灾救灾物资库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统筹考虑。支持红十字会依托志愿服务人员建设社会化紧急救护队伍,加快提升红十字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保障红十字会执行跨省区的应急救援任务。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支持自治区红十字会备灾仓库建设,自治区和各市、县(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实行资源共享。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工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法为使用红十字标志并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提供便捷通道,对符合 政策的,要减免有关费用。
(二)提高红十字人道救助实力
各市、县(区)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工作,进一步推进实施“红十字博爱送温暖”、“博爱家园”、“博爱救心”等品牌项目建设及助医助学、大病救助活动。支持红十字会依法独立开展筹资募捐活动,对红十字会募集和接受的捐赠款物,认真落实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并依法由红十字会独立管理和处置。各级发展改革、民政、卫生、税务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红十字会兴办救护培训、医疗、养老、康复、护理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将其纳入相关规划并给予政策扶持。
(三)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
各市、县(区)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支持红十字会加强救护师资和应急救护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机制,给予场地支持。进一步推动红十字救护培训“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机关和事业单位”活动,卫生、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物价、旅游、电力、建筑、矿山等部门和行业,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依法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现场应急救护培训。学校、社区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积 组织学生、员工和居民接受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提高群众特别是高危行业人群的自救互救能力。
(四)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表彰工作。各市、县(区)要支持红十字会履行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捐献职责。教育、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积 支持红十字会建立中华骨髓库分库及工作站,进一步扩大宁夏造血干细胞分库库容量,不断提高有效库容利用率和捐献成功率。要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对捐献者困难家庭人道救助、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其直系亲属优惠用血的社会褒奖激励制度。推进人体器官、遗体捐献工作,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捐献人及法定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视情在自治区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
(五)积 开展国际人道援助和港澳台交流合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积 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开展对外民间交流活动,积 参与国际人道救援,引进援助资金和项目。密切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红十字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公益理念和管理经验,推动红十字事业深入发展。
三、大力加强红十字会的组织和队伍建设
(六)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
各级红十字会要深化改革,不断提高组织执行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高效、透明、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继续巩固和完善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加强市、县(区)红十字会的组织机构建设,为红十字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支持红十字会在乡村、街道、学校、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和谐社区建设、文明校园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划,积 传播红十字人道精神,大力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加强对红十字(会)冠名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七)加强红十字会干部队伍建设
高度重视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和专职干部队伍建设,认真做好符合政策规定的红十字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加大红十字会干部的教育培训、轮岗交流和挂职锻炼力度,进一步支持红十字会创新选人用人机制,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充实管理队伍。支持红十字会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充实红十字会专业人才队伍,加大分级分类业务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各级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化水平。
(八)加强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设
各级文明办和志愿服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将其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群众性公共文明创建测评体系。建立完善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拓展红十字志愿服务范围,为社会各界参与志愿服务提供平台和渠道,积 推行志愿服务积分和评比制度,对优秀的红十字志愿者给予宣传和表彰。
四、切实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九)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
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红十字会工作,将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目录。政府分管联系领导要定期听取红十字会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和指导红十字会工作,及时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支持和保障红十字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十)完善红十字事业发展政策
根据红十字会法定职能,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财政投入并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要进一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支持鼓励红十字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红十字会承担与人道救助有关的工作。红十字会应将公共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开管理,使用捐赠款物开展人道救助所产生的实际成本,按照 有关规定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并向社会公开。
(十一)着力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
各市、县(区)要将红十字会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及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总体规划,支持红十字会提高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公开透明,建设好全区统一规范的捐赠信息公开平台,定期公开,方便查询,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建立健全红十字会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会的监察、审计。红十字会要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要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体系。
(十二)加强红十字形象的塑造和保护
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红十字事业和典型人物事迹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免费刊播红十字人道救助公益公告,支持红十字会建立人道传播平台,开展人道理念传播。各级司法、政府法制部门要把与红十字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六五”普法宣传教育内容,各级卫生、工商部门要加大对红十字标志的保护力度,依法查处擅自使用或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的违法行为,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办会,依法履责。社会各界要大力支持红十字会工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红十字事业加快发展。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