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29:2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精神,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全区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规范管理机构、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疾病应急救助能力,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要紧急救助但无负担能力的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一)分级设立。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自治区财政负责自治区本级基金的募集,并向各市、县(区)级基金和自治区级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市、县(区)级财政负责本级基金的募集并向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
(二)资金筹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纳入应急救助基金统筹安排。自治区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补助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基金承担兜底责任,确保基金正常运转。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
在我区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二)基金使用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3.对一些重大疾病,花费巨大,普通家庭无力承担,不及时治疗将会危及生命安全的,经患者或家属向医疗机构申请,可享受疾病应急救助。发生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医疗机构承担紧急救治任务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原则,实行上级补助、分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将基金统一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自治区财政、卫生、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积 协调配合,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杜绝应救不救现象,严厉查处虚报信息、过度医疗等套取救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基金监管。
由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运转情况进行监管。为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安全有效,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人员、审计人员、医学专业、捐赠人、社会媒体、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每年年底通过普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等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上一年度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基金使用、救助事例以及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基金支付。
1.身份确认。医疗机构接受应急救助患者后及时填报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审批表,按月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资金核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实行评审制度,由财政、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并抽调相关医学专业负责做好基金使用联审工作。各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后,每半年集中汇总向同级卫生和财政部门进行申报,并附患者身份确认审批表、住院凭证、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经联席会议评审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
3.资金拨付。自治区财政厅年初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拨付到各级财政,市、县(区)级财政部门每半年应将核准的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
五、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
自治区卫生厅牵头组织专业制定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严格监督医疗机构畅通绿色通道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各级公安、民政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救助对象的身份鉴别工作。
(二)医疗机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地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公示。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金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救治费用。
六、工作要求
(一)积 准备,及早实施。
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工作流程。2013年11月起在全区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二)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加强协调,提高效率,强化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探索完善,提高水平。
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做好衔接,确保长效。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此项制度长效稳定可持续运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