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时间:2014-12-28 12:29:4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11]93号 分类导航:社会保障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5-29 关键字:老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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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积 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老龄事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制定本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背景

(一)“十一五”期间老龄事业取得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时期,是宁夏老龄事业发展较快的五年。五年来,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坚持“六个老有”的目标,同心协力推进老龄事业发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前10年实现了全覆盖,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有了制度性保障;在 以省为单位率先建立了名称规范、覆盖城乡、按月发放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由补缺型老年福利向普惠型发展;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逐步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老有所医”有了保障;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加快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广泛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取得突破,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初步形成;着力落实各项涉老惠民政策,使老年人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实惠;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稳步推进,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全社会老龄意识明显提高,敬老爱老助老氛围日益浓厚,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面临的形势。

伴随着20世纪50年代中国 次人口生育高峰人群步入老年,宁夏老年人口将进入快速增长期。截至2010年,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70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0.9%,比2009年增加4.9万人,增速超过7.5%,高于 增速4个百分点,且今后还将以高于 年均5%的速度增长,预计到“十二五”末,我区老年人口将达到89.3万。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和失能老人增速加快,目前,我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达到5.7万人,占老年人数的8.2%;空巢老人20.9万人,占老年人数的29.9%;城乡失能半失能老年人18.8万人,占老年人数的26.9%。随着老年人口结构的变化,老年人的需求呈现多元化、多层次的特点。快速增长的老年人口使社会保障面临更大的压力;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失能失智老人的增加,加大了社会养老服务的压力;日益增长的老年人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更加凸显社会供给的不足;亟待发展的老龄事业和资金投入相对不足的矛盾更加明显;复杂多变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对老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积 应对人口老龄化,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完善老龄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营造良好老龄社会环境,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六个老有”目标,确保老年人生活的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

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龄事业经费投入增长机制;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得到满足;老年人社会管理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组织体系基本完善;社会敬老爱老氛围更加浓厚,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老年人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逐步改善,老年人权益得到更好保护,广大老年人生活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高。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确立老龄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切实将老龄事业纳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持续协调发展。

2.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老年人切身利益作为老龄事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解决当前突出的老龄问题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长期挑战作为老龄事业的全局策略,着重体制机制建设,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3.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发挥政府在老龄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创造有利条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推进基本养老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普惠化、均等化、社会化。

4.坚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巩固和支持家庭养老,促进代际和谐。增强道德规范和法律约束,营造浓厚的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多举措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探索符合宁夏实际的多种形式并存的养老模式。

5.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充分考虑到地区特点和人群特征,立足全局,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合理布局,关注特殊老年群体,稳步推进城镇老龄工作,切实加强农村老龄工作。推动老年群体同其他社会群体之间,不同老年群体之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研究建立与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物价水平相适应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扩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巩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成果,创新养老保障制度,重点解决农村丧失劳动能力、特困、留守、空巢、低收入等老年群体的养老问题。

2.健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降低个人负担水平,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逐步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费用报销问题。研究解决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断保问题,实现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确保在职期间缴费累计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

3.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切实保障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供养资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扩大救助覆盖范围,提高医疗救助比例,有效缓解困难老年人因病致贫问题。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帮助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老年人,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4.逐步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积 探索适合我区特点的社会福利发展模式,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发展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进一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和老年人优待政策,积 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先、优待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向老年人发放补贴,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认真研究高龄津贴制度与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养老保险、医疗救助和住房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和生命质量。

(二)加强老年医疗卫生保健体系建设。

1.加快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建设。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快老年病医院、老年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社区“一刻钟”卫生服务圈,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等服务,方便老年人就医。

2.积 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广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普及保健知识,提高老年人运动健身和心理健康意识。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1次常规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慢性病规范管理。到“十二五”末,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教育普及率和健康档案建档率达90%以上。

(三)健全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1.加快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度,通过新建、改扩建和购置等多种方式,重点建设县(市、区)综合福利服务中心、地级市关爱护理中心、街道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活动中心,推进保障型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构建符合我区实际的“9073”养老服务模式。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事业,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增强颐养型、护养型养老机构供给能力,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到2015年,各级各类养老床位数达到2.4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3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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