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30:4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2010年春节将临,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09]115号)精神,切实做好节日期间各项工作,让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依然存在,甲型H1N1流感仍在蔓延,个别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导干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切实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增强安全意识,做好监督检查,确保流通安全;要做好商贸领域各项维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要严格执行节日期间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市场供应;要深入生产、经营一线,调查分析市场形势,掌握了解供应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二、精心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市场稳定,确保市场供应;要制定节日市场应急工作预案,做好应对灾害性天气等市场异常波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做好产销衔接。要根据节日居民消费特点及变化情况,指导流通企业广开货源渠道,组织多层面产销衔接,丰富商品种类,繁荣节日市场。引导企业组织货源,确保供应充足。要随时关注异常天气、突发事件对市场供应的影响,发现价格大幅波动、商品紧缺等情况,在节日市场应急工作预案基础上,迅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加大促销力度。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扩大消费、创新生活”促消费系列活动的通知》(商运电(2009)1007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消费、创新生活”促消费系列活动方案的通知》(商运字(2009)43号)要求,抓住节日旺销时机,围绕食品、餐饮、服装等消费热点,积 开展各类促销活动,组织引导流通企业营造节日气氛,创新促销方式,为广大居民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进一步扩大消费。并与有关部门配合,积 培育新的消费热点。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大对促消费活动的宣传报道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加强市场监测。1月20日前,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本地市场供应准备情况报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同时,近期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了解供求和销售动向,异常情况随时上报。春节期间继续做好市场监测工作。按照商务部要求,2010年2月8日—19日,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日报制度,样本企业于每日上午10点前,通过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报送前一日生活必需品市场销售及价格情况。重点零售、餐饮企业于2月19日上午10点前,通过“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报送 2月13日—18日市场销售情况(包括上年春节同期销售数据)。请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指导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填报数据,做好市场分析和信息上报工作。
三、厉行勤俭节约,严禁奢侈浪费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反对铺张浪费。要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相互送礼、相互宴请等拜年活动,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出国(境)旅游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及各类有价证券。要严肃财经制度和经济工作纪律,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资金和实物。
四、做好监督检查,确保流通安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节前组织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促销扩大消费的通知》(商建字(2008)131号)的规定,切实采取措施,规范促销行为,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类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严防踩踏等恶性事件发生。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好流通行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工商、物价、质检等部门,严厉打击串通定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次充好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五、加强商贸维稳,促进社会和谐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商贸企业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全面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发现和就地化解不稳定因素,确保不出现群众聚集上访、群体性事件和非正常进京上访。要加强商场、餐厅等人员聚集地的安全应急处置措施,做好防范和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落实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动态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节日期间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安排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同志在岗值班,确保节日期间各项工作正常;要安排专人昼夜值班,领导干部在岗值班,及时处理相关事务和业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辖区各商贸企业的值班和领导带班工作。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遇有紧急、重要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请示报告,及时妥善处置。
各商务主管部门请务于1月20日前将机关安保值班表报自治区商务厅办公室。
信息报送值班电话:0951-5066703
传 真:5066703
商务厅值班室电话:0951-5043338
传 真:5044277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