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为民办10件环保实事的通知

时间:2014-12-28 12:31:4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9-02-04 关键字:宁夏自治区 10件 环保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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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为民办10件环保实事的通知

宁政发[2009]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环保能力建设,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生产生活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09年继续为民办好10件环保实事。现就实事内容通知如下:

  一、开展5市机动车排污整治,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对5市城市建成区交通噪声、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集中整治。扩大禁鸣区范围,整治乱鸣笛现象。全面开展机动车简易工况排气检测,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止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使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下降1分贝、机动车尾气定期检测率达到60%以上。(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和5市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二、综合整治城市扬尘污染,规范城市建筑施工和拆迁场地环境管理

  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5市城市建成区扬尘污染进行集中整治,重点对建筑施工、房屋拆迁作业和大型车辆货物运输等,采取洒水、覆盖、遮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产生,降低城市大气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使城市居民生活环境进一步改善。(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和5市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三、继续推进村庄环境治理,解决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组织编制《全区农村环境整治规划》,通过“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方式,开展50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配备农村垃圾转运车60辆,建设垃圾池5000个,重点支持生态移民新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系统建设。创建15个自治区级环境优美乡镇、10个自治区级生态村。(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卫生厅等部门和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四、开展农村集中饮用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对100处农村重点水源地进行有效保护

  在全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普查和环境评估的基础上,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制定《宁夏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对全区100处农村重点饮用水源地,通过采取监测、设置标志碑、警示牌和界桩等措施进行有效保护,逐步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保障农村群众饮水安全。(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财政厅、水利厅、农牧厅等部门和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五、加快南部山区马铃薯淀粉废水污染治理,进一步改善南部山区地表水质

  制定《宁夏马铃薯淀粉发展规划》和《宁夏马铃薯淀粉发展产业政策》,加快调整南部山区马铃薯淀粉加工企业结构,整合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工艺水平,支持重点骨干企业,综合治理淀粉废水污染,禁止企业向地表水体直接排放废水,促使山区河流、水库的水质明显好转。(固原市政府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环保厅等部门协助落实)

  六、实施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自动监控,打击偷排暗排等环境违法行为

  完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对全区100个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管理。准确掌握污染源动态排放状况,预防和及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监督电厂脱硫设施、造纸企业碱回收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情况,打击偷排、暗排等环境违法行为。(自治区环保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和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七、建成全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为公众提供空气质量测报信息

  在5市新建8个城市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在吴忠市建设1个农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实现5市全部能够向社会公众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让群众及时了解城市环境质量状况。(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财政厅等部门和5市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八、完善辐射环境监测及应急响应体系,确保全区辐射环境安全

  在银川市建立1个省级辐射连续自动站监测数据汇总中心、1个标准型辐射连续自动监测子站;在固原市、中卫市各建1个基本型辐射连续自动监测子站;为5市各配备1辆辐射应急监测车。基本建成全区辐射环境监测网,及时处置辐射环境应急事件,确保全区辐射环境安全。(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财政厅等部门和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九、妥善处置医疗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长效机制

  自治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含银川市)及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4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全部建成投入运行,全区医疗废物全部得到妥善安全处置。(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卫生厅、建设厅和5市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十、新建8个县城污水处理厂,实现全区所有市县城市污水有效处理

  建成西吉、海原、泾源、彭阳、隆德、同心、盐池、红寺堡8个县(区)城市污水处理厂,实现全区县以上城市全部都有污水处理厂,全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和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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