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4-12-28 12:32:1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05-29 关键字:
【阅读全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08〕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市属各事业单位:

  《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㈠ 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

㈡ 财政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

㈢ 利用国债及中央预算内资金;

㈣ 政府融资(国内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

㈤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㈥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

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市级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使用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质量和工期。

第五条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㈠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

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

㈣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

㈤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上述项目中,有投资收益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 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确定审批、投资计划下达,负责建设项目的监督、协调、指导和竣工验收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筹措、预算、审核工作,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对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点、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水务、交通、卫生、消防、园林、教育、体育、广播电视、国有资产、监察等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控股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提出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金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发展建设专项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储备项目包括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 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㈡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㈢ 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

㈣ 项目总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

㈤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㈥ 环境影响、交通、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

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㈦ 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㈧ 结论。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主管部门安排进行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或申报。对于批准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或批转文件;对于不予批准的项目,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经立项批准部门同意,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项目概况;

㈡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㈢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㈣项目建设选址;

㈤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卫生防疫、能源、资源消耗分析;

㈥节能;

㈦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㈧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㈨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的,应提出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

㈩招标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四)结论。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㈠ 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㈡ 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㈢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㈣ 经有关部门审定的项目总平面图;

㈤ 资金落实情况;

㈥ 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在15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审批。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仍需要进行项目建议书审批。

总投资在150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项目,直接进行建设方案审批,取代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编制建设方案可参照初步设计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投资要达到概算深度。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或申报。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根据审批部门对项目招标投标核准意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型等。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 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㈠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含)以上的;

㈡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500万元(含)以上的;

㈢ 其他超过估算应予以报告的。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申报。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确定审批权限,申请中央、自治区政府安排资金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接受委托审批;使用市级政府安排资金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以下要求的项目进行公示:

㈠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

㈡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的;

㈢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决策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有关内容,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对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论证其项目技术上的科学性、可行性,投资的合理性、有效性,审定估算、概算投资。并组织审计、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业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条 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又属急需建设的项目,依据投资额不同,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㈠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发展改革部门,经发展改革部门征询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提请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可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等前期工作。

㈡总投资在5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交立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发展改革部门,资金来源经财政部门确认并报主管市长同意后,可进行建设方案等前期工作。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集中保证利用中央、自治区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项目的资金配套,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确保续建项目合理支出。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本市经济发展需要和项目储备情况综合平衡。

第二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汇总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的申请,按照项目性质、功能等进行分类,在组织评估、论证后,会同财政部门衔接部门预算,编制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草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一同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政府投资的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投资300万元以上,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应报请市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需要,对已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展改革部门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审批,但累计安排资金原则不得超过计划明确的该项目政府出资额。

第二十五条 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和建设单位申请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按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根据项目预算和建设进度安排拨付资金。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发展改革、审计、统计等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未经过市政府会议研究同意调整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 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 、自治区和银川市投资计划下达的项目建设内容、额度拨款。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具体拨款程序是:

㈠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

1、申请拨款。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工程总概算(估算)、工程招标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项目管理费用及其他项目费用的支付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

2、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根据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财政预算和工程进度,审核后提出具体资金拨付意见,在报经市政府分管项目副市长、分管财政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后拨付资金。项目资金的拨付,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即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按规定程序,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合同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建设项目同时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政府预算资金可通过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拨付给合同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

3、专户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在专户内办理基本建设资金的拨入拨出(结算)。

㈡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拨付

1、申请拨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工程总概算(估算)、银川市利用 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政府信用贷款领导小组和 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同意的政府信用贷款额度,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编制用款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用款申请。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审核,签注审核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2、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工程进度、资金预算提出审批意见,送 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批。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按照 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批准的资金额度进行支付。对能够进行直接支付的项目资金,按照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合同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对暂不能进行直接支付的项目,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进行支付。

3、专户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开设项目建设资金专户,在专户内办理项目建设资金的拨入拨出(结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开设项目建设资金专户,应将帐户名称、银行名称、帐号以及预留印鉴等报送市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备查。严禁项目建设单位利用项目建设资金多头开户。项目建设单位如承担多个建设项目的,其项目资金除 及银川市特殊规定外,均在同一项目建设资金专户中分帐核算。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基本建设拨款应填报《基本建设资金拨款审批表》(见附件),包含以下内容:

㈠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㈡项目名称及主要建设内容;

㈢项目施工企业(设备供应商)名称

㈣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及帐号;

㈤年度投资计划、累计完成投资和累计到位资金;

㈥申请拨款金额;

㈦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拨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㈠项目立项报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建设方案)及开工报告;

㈡经审查批准的项目预算;

㈢年度投资计划;

㈣项目主体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文件;

㈤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 的,财政部门不予审核和办理拨款。

㈠发展改革部门未下达投资计划;

㈡建设项目未按 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㈢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供项目相关资料文件;

㈣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信用贷款资金未按规定用途和方向使用;

㈤项目建设单位拨款申请未经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㈥项目建设未达到计划进度。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工程价款的支付原则上控制在累计完成工程量的百分之八十以内。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在未办理工程决算审计前,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拨付工程款。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审计后,预留百分之十的质量保证金,其余资金一律结清。质保到期后无质量问题,将质量保证金全部拨付给合同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有质量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三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将编制的决算分别报送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五章 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货物采购,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招标。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未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市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安排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第三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市监察、财政、审计、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统一进入银川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四十条 建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建设、交通、水务、园林等部门组成,发展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也可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㈠ 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㈡ 受理并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㈢ 监督招标投标各方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㈠审查招标依据文件、项目批复文件和招标方案审批文件;

㈡审查招标文件、查阅有关招标投标的文件、资料;

㈢听取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汇报,参加与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会议;

㈣现场监督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和评审全过程。

第四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㈠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通知投诉人;投诉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㈡投诉书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㈢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采用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第四十四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利益关系人举行听证。行政监察部门可以参与听证。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十五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代理建设制度。

第四十六条 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于投资计划下达后开工建设,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另行审批开工报告。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建设、消防等手续,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采购、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相关工程结算以审计部门的审定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第五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单位报原项目批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确认、项目单位审核后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原项目批准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设计变更超过50万元或因设计变更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原批准部门报告,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

现场经济签证需经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一次性经济签证超过20万元的,应在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初步审查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认。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按月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统计月报表,做好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五十五条 审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财务决算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下达竣工决算审计通知。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后,按照审批程序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建设单位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完成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和备案。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选择部分大中型项目,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内容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五十九条 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结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办理。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确保项目建设按计划要求顺利实施。

第六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完整。

第六十三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评价投资效益;处理、处罚违规、违法行为;提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建议。

未按规定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十四条 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六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因工程管理不善、弄虚作假、质量低劣、严重超概算、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由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建设、监察部门会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等进行调查,并提请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我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