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时间:2014-12-28 12:32:4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中卫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08-12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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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十二日

 

中卫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运行效率,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本级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 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附加)。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凭借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国有山林、滩涂、湖泊有偿使用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 、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 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 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五)罚没收入是指 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上缴国库的各种罚款收入、没收物品的变价收入和各种赔偿收入。

  (六)其他非税收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和应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收入。包括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赞助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罚缴分离、收支脱钩、综合预算”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类规范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和财政部审批。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禁止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变相征收政府性基金,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将委托协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执收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物价部门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对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之外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借款等形式的变相收费,被征收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遵循“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实行“票款分离”和“收罚缴分离”制度。

  第十一条 各执收部门(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需要依法纳税的,应当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政府非税收入。

  经依法确认属于误征、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部门提出退款申请,经市财政审核确认后退还给缴款义务人。

  第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单位)履行的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部门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

  (二)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征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三)记录、汇总、核对本部门(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告。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他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附加)纳入基金预算,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把政府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统筹安排财政支出。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机关,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执收执罚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使用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票据购领、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任何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各类票据之间互相串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规范和加强票据管理,通过票据的发放、核销、验旧换新和票据年检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执收执罚单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在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日常检查的基础上,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同时要协助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各执收部门(单位)必须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证、报表、票据等有关会计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拒绝、阻碍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财政部门或其他有关监督部门下达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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