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神华宁煤集团公司总医院整体移交

时间:2014-12-28 12:33:1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08-06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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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神华宁煤集团公司总医院整体移交卫生厅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发[2008]108号)

自治区有关部门,神华宁煤集团公司:

  自治区国资委、编办、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总医院整体移交自治区卫生厅管理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批转,请按《实施方案》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神华宁煤集团公司总医院整体移交自治区卫生厅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原 经贸委等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经自治区国资委、编办、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协商,现就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整体移交自治区卫生厅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移交范围

  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 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宁夏分中心)所属的41家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其中:二级医院5家、一级医院10家、卫生所10个、保健站8个、防疫站2个、门诊部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5个。

  二、移交方式

  (一)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及其所属的医院、卫生所、保健站、防疫站、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整体移交自治区卫生厅管理,其综合医疗机构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中:防疫站、保健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全额拨款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移交后暂定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加挂“ 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宁夏分中心”牌子。

  (二)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及其所属的医院、卫生所、保健站、防疫站、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机构、人员、设备随同总医院一并划转。划转后为神宁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等医疗服务和矿山医疗救护服务,由神宁集团公司与卫生厅和总医院协商,并签订有偿服务协议。

  (三)总医院所属的医院、卫生所、保健站、防疫站、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移交后如何管理由卫生厅商编办、财政厅确定,可实行属地管理。

  三、移交人员

  (一)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的机构编制由自治区编办参照 有关标准,并按照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移交前核定下达。

  (二)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移交人员为2007年12月31日前在册在岗的人员。总医院所属医疗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按 《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及卫生部有关资格审查的规定予以审定。卫生专业技术及其它专业人员资格审查的条件是:具有 认可的相应层次的合格学历、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三证有其一者;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审查的条件是:具有 认可的相应层次合格学历、职称证书、职务,三者有其一者。审定合格的卫生技术和其它专业人员原则上应整体接收。卫生技术、行政管理、工勤人员按照自治区编办核定的编制和编制结构比例接收。原则上卫生技术人员应占总编制比例的75%-80%;行政管理、工勤人员应占总编制比例的25%-20%(其中工勤人员不超过10%)。根据人员实际构成比例,可适当扩大卫生技术人员所占比例。

  (三)在神宁集团公司提出拟移交人员名单并公示的基础上,由人事厅、卫生厅对移交人员资格进行审定接收。医院移交时,在编办核定的总编制内超编的、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或达到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停薪留职的人员不移交。不移交人员由神宁集团公司负责安置。

  四、经费

  (一)企业支付经费:企业按2007年医院收支差额为基数,并以每年10%增速测算补偿,由自治区财政审定,按不低于5年计算一次性转入自治区财政。

  (二)政府补助经费:医院移交后,自治区财政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宁财社发〔2000〕671号)等有关规定,按同级同类医院补助标准予以补助。财政补助应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五、医院资产的移交和管理

  (一)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移交前,院本部所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其它资产)核销不良资产后,一次性随医院整体无偿划转。医院分部、卫生所、保健站、防疫站、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备、土地、房产随同医院一并划转,其中占用、借用神宁集团公司的生产房产和用地不移交,应在一定时期内供其使用。

  (二)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移交前,由神宁集团公司立项投资的在建项目及配套工程和已经下达的设备购置计划,由神宁集团公司负责继续实施完成后,再将新增资产无偿划转。

  (三)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移交后,按规定程序向国有资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免收各种费用。资产移交按核销不良资产后核定的账面数额划转,不再对资产进行评估。

  (四)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及所属医疗机构移交后,纳入当地卫生资源配置统一规划,医院按规定程序申报,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列为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六、医院及职工管理

  (一)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移交后,职工工资待遇,享受 、自治区同级同类医院待遇(含各种补助、补贴、津贴、奖金等),根据 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按事业单位同级同类医院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套改。工资套改工作结束前,暂按神宁集团公司工资标准执行。套改工作结束后,从移交协议签订之日的次月起执行套改后的工资标准。

  (二)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移交后按 、自治区学历、职称、执业资格等审核的有关规定,对接收的卫生技术、行政管理及其他人员的学历、学位、职称、执业资格、技术等级、职位职数进行审核确认。医院职工中职称属于1993年至1996年期间企业自主评审的,应重新审核确认,按 、自治区有关规定换发证书。

  (三)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移交后,医院行政、技术人员中的行政、技术职务应予以认可,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

  (四)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移交后,医院人员的聘用、解聘、培训、考核、奖惩、晋升、任免、调动、退休,以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交纳等,按 和自治区以及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移交工作分工

  成立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任组长单位,自治区国资委、编办、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神宁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的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的移交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办理。自治区编办负责机构编制的核定;自治区人事厅、卫生厅负责人员资格的认定和接收人员工资待遇的套改;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经费的审定拨付;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卫生厅负责资产的核实划转;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神宁集团公司负责神宁总医院的具体移交工作事宜。交接双方应成立移交接收小组,负责具体移交事宜。

  八、其它问题

  (一)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移交前,由神宁集团公司对其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核实债务,确定债务责任人。债权债务的截止时间由移交双方商定。应由神宁集团公司承担的债务责任,由神宁集团公司在移交前清偿;医院正常经营(购药、器械、备品、固定资产等)形成的负债,由神宁集团公司承担。地方政府不承担债务责任。

  (二)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移交后,其危房改造和大型设备更新,应列入自治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设备更新计划,予以投资建设和购置。

  (三)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移交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医改前未报销的医疗费,以及移交前欠交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由企业一次性给职工补发、报销,并足额补交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四)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移交后,医院与神宁集团公司签订水、电、气、暖、有线电视使用协议,比照神宁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收费标准付费。神宁集团公司要尽可能提供方便。医院职工在水、电、气、暖、有线电视交费上,可比照神宁集团职工待遇按规定付费。医院房屋设施的维修费用由医院承担。

  (五)神宁集团公司总医院的人事、技术、业务、文书等档案的移交和管理,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六)移交双方应根据本意见的规定,签订具体内容的移交协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七)交接双方对移交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财政纪律,人事纪律和组织纪律,确保医院平稳、资产划转完整,档案资料齐全,工作秩序良好,并于2008年8月15日前完成移交工作。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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