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加工厂因没有环评,搬迁没有补偿?律师:不合理

时间:2021-07-30 14:51:1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南某石材厂占地面积约有一亩,因为涉及到分配的地块面临征收,对于补偿问题产生了异议。该地块是由当地主管部门征收之后重新分配的,进行了检查,然后让企业自行安置。现在该地块再次面临征收,征收的时候面临着各种问题。

  征收主体以手续不全,位于二级水利保护区,没有土地证,无环评为由要求搬迁,不给补偿。那么,这种理由不给补偿在法律上是否合理呢?肯定是不合理的。刘云律师针对这个话题跟大家简单地进行分析答疑。

  二级水利保护区对企业厂房建设有哪些规定?二级水源地并未禁止一切经营项目,只要是符合排污标准、具有防止污染水体的防治措施,通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允许生产类企业的存在。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再来看下什么是环评?环评是在环境保护方面,根据项目选址、产业政策、污染物治理设施、城市规划等各个方面综合既有和预计产生因素对企业所在厂区及项目进行分析,最终得出“是否某企业在某时某地建设某某项目,从环保的角度认为可行”这样的一个结论来,所以,环评的全名叫: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或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具体来分析下是否应该给予补偿?因为要看当事人建厂的这块土地是因为之前的征收,对于安置的土地在当时的情况下就应当给予办理相应的手续,包括土地手续以及现场的一些手续。因为征收主体当时自身的原因导致土地没有相关的手续的,再次遇到征收对于这类土地安置的,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按照合法建筑给予合法合理的补偿,因为这并不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是行政机关没有对于征收补偿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协商,对于征收补偿安置房进行督促配合,或者是主动办理相应的手续导致的结果,所以这类的不利后果不能由行政相对人来承担。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来源:人民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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