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时“危房”是由谁来提出的?律师:征收方无权

时间:2021-08-03 16:37:14 作者:楹庭律师团

  棚户区改造时“危房”是由谁来提出的?杨庆律师针对近期咨询比较多的话题给大家答疑。目前在我们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征收拆迁一定要有公益性,公益性就是为了大家的利益,通俗的讲就是为了大家的利益。按照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列出了几项: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比如说军事、国防、科教文卫、交通水利等等其中有个兜底性的条款,叫做其他规定的情形。那么其他规定的情形包括什么呢?比如说下面我们要提到的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就属于公共利益的一个事项。咱们重点说的是棚户区改造能不能以危房的名义进行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棚户区顾名思义就是大家常说的破、脏、乱、差、基础设施不达标,各种设备老化的建筑,这种是属于棚户区。棚户区私自搭建属于相关部门整顿的一个方向,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一个词危房。

  关于什么叫危房,危房怎么认定,在法律上是有相关规定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指出,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该规定还讲述了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才有权利向当地的鉴定机构申请房屋是危房。那么危房鉴定的申请人是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那么,咱们结合一个案例来讲,也是我们律师代理的天津某当事人的案件,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

  在相关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和当事人谈补偿一直没有谈下来,突然住建部门也是此次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住建部门给当事人的房屋贴了危房拆除通知书。大家注意是危房拆除通知书,限当事人三天之内拆除房屋。当事人认为该通知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在审理这个案子过程中,首先是看危房是谁来提出来,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是征收部门和征收主体,或者说是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之外的任何一个部门机关或者是单位,所以说提请申请房屋危房的一个首要的提起条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法院认为提起的主体不对,也就是说住建部门没有权力对当事人的房屋申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的房屋会有一个结果,到底是不是危房?通常情况下会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级别不一样,处理措施也不一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也是有明确的规定。即便出现危房的情况,那么也是按照等级来处理,不是直接就拆除,所以我们要看具体情况,然后再具体分析。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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