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合同未完成拆迁是否违约?

时间:2021-08-20 10:07:04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一、招商合同未完成拆迁是否违约?

  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等行政协议中,违约金条款是根据行政协议的约定执行。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等行政协议,签订时尽量明确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的范围及数额。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或瑕疵履行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

  但是在赔偿及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数额认定上,如行政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人民法院一般都尊重意思自治原则,这种情况对行政相对人是较为有利的。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等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企业方应充分保留为履行协议付出的资金项目及票据,并尽可能的就产生的费用向行政机关申报批复。

  二、最新法律规定怎么约定违约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三、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1、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作为主要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

  4、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综上所述,政府招商部门引进投资方后,双方会签订招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招商部门应当对招商投资地段完成拆迁,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属于违约,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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