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合同没有标注违约能够赔偿吗

时间:2021-08-20 10:44:48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一、拆迁补偿合同没有标注违约能够赔偿吗

  拆迁补偿合同没有写明违约事项的话,如果拆迁人在拆迁过程当中有暴力或者不合法的行为的话,那么被拆迁人可以向法院进行上诉要求其进行赔偿。

  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款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名义存入本市银行,由银行开具特种存款单。特种存款单可以用于支付购房款,也可以兑取现金。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款和房屋调换差价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搬离原址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拆迁人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可以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支付。 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经裁决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拒绝受领补偿款的,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二、国土违法用地强拆合法吗

  国土资源局无权直接强制拆除违章建筑,但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时会联合执法,国土、公安、城管、城建、房管等部门一起执法。

  国土资源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后,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将履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执行笔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规章明确规定: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法律对执行程序和执行主体有明确规定、且未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执行“拆违”的行为违法。

  国土违法用地强拆不合法,但如果土地管理部门已经做出了相关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没有进行申请行政复议的话,那么土地管理部门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已经申请了相关行政复议还进行强拆的话,那么就属于不合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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