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选择哪种补偿方式,应当由被征收人说了算

时间:2021-08-26 09:45:33 作者:楹庭律师团

  遇到拆迁补偿方式应如何选择?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那么,你会选择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呢?征地拆迁选择哪种补偿方式?应当由被征收人说了算。可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

  

 

 

  一、关于选择权

  实践中,有的市县级主管部门补偿决定及明确一种补偿方式,此种做法侵犯了被征收人选择权,也可能导致用地单位付出更高的补偿成本,特别是在房屋价格有较大幅度上涨后,征收单位将可能面临以较高价格购买房屋提供给被征收人选择的境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关于补偿安置

  有的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拆迁,导致被拆迁人长期未依法得到补偿安置的,房价上涨时,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有义务保证被拆迁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时,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无适当房屋予以产权调换的,则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生效判决作出时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款。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实践中的执行

  楹庭拆迁律师团认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不论具体采取何种形式,是书面还是口头告知,必须建立在被征收人能够真正进行比较后,由此做出理性选择的基础上。

  如何正确赋予被征收人选择权?拆迁条例和征补条例未规定补偿决定应如何表述被征收人选择权,实践做法有点混乱,有的仅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笼统告知选择权,但具体选择内容和方式不明确;有的限定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行使选择权,逾期未行使的,由征收单位决定;

  有的在作出补偿决定前的合理期限内告知被征收人有选择权,并明确告知货币补偿的具体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具体可识别的信息在一定期限内不选择的补偿决定只在明一种补偿方式;还有的在补偿决定中,同时载明两种补偿方式,并同时明确货币补偿金额以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等特定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可司法裁判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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