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时间合同有效吗

时间:2021-08-27 10:56:3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时间合同有效吗

  出让土地是指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所以土地出让合同要载明出让的期限,没有期限的,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所以合同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体

  合同出让人一方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能是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和国土部门的派出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的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解释实施前,订立的合同在起诉前经国土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有效。因此双方不能自由约定由国土部门以外的其他主体来签订出让合同。这是因为,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1国土函字第71号)意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的“市、县人民政府”,所指“市”包括全国各级市;所指“县”不包括市辖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具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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