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02 14:56:35 作者:楹庭律师团
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的一种,从民法典理论上来说,它排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理障碍。因为作为物权来说,物权人对作为土地的物享有一种排他性的支配性权利,物权人可以不经他人的同意而对存在于土地上的权利进行处分。但若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一项依承包合同而来的债权(往往同时具有债务的性质)的话。那么由于债权人享有的利益不像物权人那样直接、稳定,加上土地承包合同的双务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让自己的债权自然就需要发包人的同意。现在既然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就应该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让其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转让的条件有:
1、转让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农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为生活来源的时候,才允许其转让。其限制承包方不得随意转让的目的是保障承包方的基本生活来源,使耕者有其田。
2、须经发包方同意。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不像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需要向发包方备案即可。这是因为一方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得原承包关系终止,发包方与受让方要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因此发包方必须审查转让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是否有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审查受让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承包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承包经营能力,直接关系到承包合同的履行。
3、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即一是受让方必须是农户,二是受让方受让承包经营权后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不得从事非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