楹庭拆迁律师说租赁房屋拆迁过程中,承租人法律地位的界定

时间:2021-09-24 14:07:02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专注征地拆迁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在企业拆迁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拆迁中和拆迁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解析: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凡是不适宜租赁的房屋应不予登记,……”,《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不适宜”是指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情形,“发生效力”是指对世权的确定。因此,租赁行为的排他性、绝对性只有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才会依法产生,也就是说出租人、承租人社会法律地位因此才能得到确认,否则,尽管租赁合同有效,其物权变动的社会效力也会归于无效。对进入拆迁过程中的租赁房屋,承租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只有在向拆迁人或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后,才能作为拆迁当事人参与拆迁活动。如果不这样,承租人的合法利益就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董律师提醒:

  拆迁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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