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18 15:11:4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在拆迁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拆迁中和拆迁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1、含义区分
高铁拆迁是指,因建设铁路等公共交通设施需要征收土地而产生的拆迁问题,比如征收耕地修路。
城市规划拆迁是指,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分级制定规划,进行规划建设涉及到的征收拆迁问题。
2、补偿内容和标准区分
铁路建设征收和城乡规划征收补偿首先需要根据土地性质进行区分:
(一)国有土地上的征收,其性质是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征收补偿内容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征收拆迁补偿方式:法律规定有两种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法律未做具体规定,而是规定一般规则,同时规定某些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相关事项进一步确定。
具体介绍如下:
1)房屋价值的确定:以市场价为标准,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因征收导致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搬迁费;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具体金额,法律不做具体规定,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等具体金额,体现在征收补偿方案中。
3)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除以上所涉及到的内容外,补偿协议还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专注征地拆迁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二)集体土地的征收,其性质是国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征收变成国家所有。
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的补偿标准因土地用途不同而不同。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为基准,以年产值的倍数确定,对于年产值的确定标准,目前我国施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条件不足的执行统一年产值标准;
2)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3)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6至10倍,安置补助费是年产值4至6倍。同时,若按照法定倍数不足以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特殊的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征地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修建高铁等铁路征地补偿,法律并未进行特殊规定。
董律师提醒:
拆迁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