楹庭拆迁律师解析城中村拆迁可以要求原地回迁吗

时间:2021-10-28 14:05:3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在拆迁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拆迁中和拆迁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一、城中村拆迁可以要求原地回迁吗

  回迁权是指在旧城改造中,改建地区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如果被征收人愿意回到原地,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保障其在改建地段或者是就近的地段得到安置房的权利。

  专注征地拆迁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回迁安置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拆迁人或开发商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安置的政策标准以及事先签订的拆迁协议,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

  根据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城市房屋的征收中,对于旧城区改造的,被征收人提出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方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回迁"属于房屋产权调换的一种具体补偿方式。

  从各地征收来说,旧城区改造一般包括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旧城区改造这三种方式,因此收到征收方下发的征收决定以后,就要清楚自己属于哪一种性质的征收,属于这三种的,可以要求原地回迁,只给货币补偿的,属于违法行为。

  在城市房屋征收的时候,被征收人有选择权,如果征收方只提供某一种方式,属于违法征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

  二、拆迁过程中租赁合同纠纷

  出租方一般会用以下三个理由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第一,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在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当中,一般都会有对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的约定,比如每月10日之前支付租金,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等等类似的约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方只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因为拆迁开始之后,出租方一般会要求终止履行合同,租金问题到拆迁补偿款下来之后一并结算,这种情况下,是出租方要支付给承租方大额的拆迁安置补偿,小额的租金问题就显得很不重要了,承租方往往忽略了还有租赁合同的存在。在最后双方对于拆迁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出租方就会以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而之前出租方不要求支付租金的行为往往是口头约定,承租方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因为,往往在诉讼过程当中陷于被动。

  第二,由于拆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法定解除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出租方会认为,国家拆迁或者征地,已经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要求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

  第三,擅自转租,出租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方如果租赁的房屋或者土地比较大,为了分担租金压力,获取收益,一般会进行再转租,而出租方只要收到了应有的租金,也认可转租的行为,但是一般没有书面的同意意见。在纠纷产生之后,出租方往往否认知道转租的事实,主张转租未经过其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而出租方认可转租行为往往也是口头认定,承租方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因为,在诉讼过程当中也显得很被动。

  承租方对于上述三大解除租赁合同的事实和理由,如何有理有据地应对呢?

  第一,寻找不支付租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第二,是否为合法程序的拆迁,是否为不可抗力。

  第三,寻找出租方认可转租的证据和丧失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

  董律师提醒:

  拆迁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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