楹庭拆迁律师解析同居期间拆迁安置房产,两人分手时该如何分割

时间:2021-12-14 15:37:0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在拆迁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拆迁中和拆迁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王-宁离异后独自带着女儿王-静生活,1990年结识了来北京打工的刘-江,刘-江在工作和生活上都十分照顾王-宁,待王-静也很好,二人相处一年后,开始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在王-宁位于某村的房屋中。

1999年,王-宁所在村被列入拆迁范围,王-宁和王-静的户口在内,结合拆迁政策,根据王-宁家房屋面积及户口人数,可以给其补偿一个二居室。刘-江长期在此居住,二人虽未领取结婚证,但村里都以为二人是夫妻。依照拆迁政策,配偶户口不在本村,没有其他住房的,享有30平米回购房屋指标。刘-江没有其他住房,因此最终拆迁单位给王-宁安置了一套三居室。拆迁协议中拆迁人为王-宁,被安置人口为:之夫刘-江,之女王-静。之后王-宁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江支付了购房款15万元。房子下来后,刘-江办理了收房手续,装修后和王-宁入住至今。2004年三居室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王-宁名下。

2005年,王-宁和刘-江登记结婚。2015年,二人因各种原因准备离婚,刘-江才发现一个月前王-宁通过赠与将三居室过户到王-静名下。刘-江和王-宁理论,王-宁说拆的是自己的房屋,三居室也是在结婚前取得的,和刘-江没有关系。刘-江认为当时二人虽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拆迁时也是因为其作为配偶没有其他住房,才能够分得三居室,且购房款、装修以及十几年来的各种开销都是自己支付的,怎么房屋就没有自己的份额了?

 楹庭拆迁律师解析同居期间拆迁安置房产,两人分手时该如何分割

专注征地拆迁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律师解读】

律师表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王-宁和刘-江从1990年开始共同生活,虽然一直没有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生活,同村的其他人也认为二人是夫妻。拆迁时,刘-江也是以王-宁配偶的身份进行安置。王-宁和刘-江在取得三居室时,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形成同居的法律关系。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认定为共有关系。

三居室是基于拆迁取得,依照相关拆迁政策,刘-江以王-宁配偶的身份,没有其他住房,享有30平米回购房指标,因此拆迁单位给王-宁安置了一套三居室。三居室中有刘-江的30平米回购房指标,且是在刘-江和王-宁同居期间取得的,三居室应属于王-宁和刘-江的共有财产。也正是因为三居室属于王-宁和刘-江的共同财产,才由刘-江出资购买,交房等手续由刘-江办理,后续的装修、日常的各项费用等由刘-江支付,刘-江也在此居住至今。因此,三居室属于王-宁和刘-江的共有财产。

王-宁将房屋赠与王-静的行为无效

三居室属于王-宁和刘-江的共同财产,虽然登记在王-宁名下,但王-宁无权做出处分。王-静作为王-宁的女儿,对房屋的归属情况应属知情,且二人在王-宁提出离婚前一个月办理房屋赠与,损害了刘-江的权益,依照《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王-宁和王-静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董律师提醒:

拆迁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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