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31 14:43:1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在拆迁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拆迁中和拆迁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路永强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村民是否有权查看相关的征地文件?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2009年6月,在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某县城城建指挥部已建设某公园为明征用某村的部分山林地和农田,并撤换了持不同意见的村干部。以每平方米不足十元的平均单价秘密签订了征地协议。
为此,事后得知,土地被征用的村民数次向镇、县等主管部门投诉反映,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标准进行征地补偿,公示征地批文和征地面积,留预留地给村民。而镇相关部门领导在各种场合多次强调,征地是搞公益事业,建公园不是搞房地产开发,土地补偿是硬性的,不能改变。征地文件,村民没有权利查看。
该案涉及的征地是秘密进行的,在程序上严重违法。在此,不分析征地程序上的一系列违法行为,而只谈村民是否有权查看征地文件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征地报批前,当地主管部门应向被征地的村民公告征地的相关事项,并对征地范围内的相关财产的权属和房屋状况进行调查登记,请村民确认。
征地决定作出后,当地主管部门应向村民公告征地决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还应向村民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公告要求都表明,征地文件应向相关的村民公开,而并非秘密,村民们有权要求查看。
本案例中的村民可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要求主管部门公开相关信息的诉讼。《信息公开条例》(2007)第一条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信息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信息公开条例》(2007)第12条乡镇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信息公开条例》(2007)第21条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证书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主管部门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下列信息:(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专注征地拆迁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综上可知,对于这些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密切相关的信息,是必须依法主动公开的,被征收人不必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去“折腾”就应能获知这些信息。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寻求帮助,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行政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解决方案。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路律师提醒:
拆迁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