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土地收回纠纷律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征地补偿款属于谁

时间:2022-02-23 16:15:36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专注征地拆迁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在拆迁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拆迁中和拆迁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一、案情简介

陈某与王某同为A村村民。在二轮土地延包中,王某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与A村村委会签订了9.7亩耕地的承包合同。2002年,陈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耕地转让契约》,约定,王某将其家庭承包经营的9.7亩耕地中的3亩转让给陈某。签订当日,陈某即付清了转让款,王某也交付了土地。A村村委会在该《耕地转让契约》上盖章同意。2009年,案涉土地被依法征收。陈某向A村村委会领取了被征收土地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王某诉称,案涉土地登记在其名下,陈某无权享有土地的征收补偿款,故诉请陈某返还已领取的土地补偿款。

 江苏土地收回纠纷律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征地补偿款属于谁

陈某辩称,案涉《耕地转让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A村村委会同意,该契约合法有效,故其有权领取案涉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了转让契约,但陈某并未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且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尚登记在王某名下,故陈某无权享有该笔土地补偿费。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已领取的土地补偿款。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王某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处分该权利,且该转让已经发包方同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该转让合同有效。应认定王某与A村村委会的承包关系已经结束,而陈某与A村村委会形成了新的承包关系。陈某作为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相应的一切权益,包括承包土地被征收后取得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权益。综上,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董律师提醒:

拆迁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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