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行政诉讼律师:行政复议管辖有哪些种类

时间:2022-02-24 16:24:27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专注征地行政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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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管辖有哪些种类

浙江行政诉讼律师:行政复议管辖有哪些种类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当某一行政争议发生后,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来决定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管辖有哪些种类。

(1)一般管辖。

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适用的管辖称之为一般管辖。

(2)特殊管辖。

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是指除一般管辖之外的适用于特殊案件的管辖。

(3)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理的制度。

(4)转送管辖。

转送管辖指接受属于特殊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这可以避免由于特殊管辖的复杂性而影响申请复议。同时也加重了行政复议机关转送复议案件的责任。

(5)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复议案件,上级主管部门或一级人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这种指定管辖往往是因为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只能由它们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董律师提醒:

行政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行政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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