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合同纠纷律师:如何确认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时间的规定

时间:2022-02-24 16:29:56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专注征地行政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在行政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行政中和行政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作出时间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二、受送达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签收人、收发室等)签收具体行政行为的送达法律文书的时间,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三、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的时间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四、邮寄送达的,签收邮件的时间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河南合同纠纷律师:如何确认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时间的规定

五、公告送达的,公告规定的时间届满之日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六、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公安机关收到履行法定职责之日起六十日起的第二日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七、规定了履行期限的,自公安机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董律师提醒:

行政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行政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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