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28 16:47:06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专注征地行政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在行政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行政中和行政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1.土地行政复议的概念
土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土地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土地行政行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土地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土地行政机关受理后,依法对是否合法与是否重新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享有土地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土地管理部门。
2.土地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
(1)土地行政复议的主管机关通常是作出土地的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其优点是权责明确,易于落实,便于形成制度化、法律化。
(2)土地行政复议是以一定的行政争议为其处理内容和适用范围的。
土地行政复议只处理发生于土地与其管理相对人之间因土地行政行为而发生的纠纷。
(3)土地行政复议是以土地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而引起的。它是一种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复议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是一种权利。而对于应受理的复议机关来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
(4)土地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有的行政机关申请提出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土地行政复议对土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均进行审查。
(6)土地行政复议必须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明确的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错误的予以撤销,失当的予以更改。行政职权的性质决定了土地行政主体不能自由抛弃和处置其所行使的职权,因而行政行为复议不适用调解方式。此外,如果土地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答复,申请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董律师提醒:
行政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行政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