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律师:宅基地地上物补偿标准

时间:2022-04-12 15:48:55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专注征地行政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在行政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行政中和行政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一、宅基地地上物补偿标准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

(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权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二)征收集体所有权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三)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第八条规定:

行政诉讼律师:宅基地地上物补偿标准

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二、农村征地补偿流程是什么

(一)下发征地公告,通知被征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拥有者;

(二)双方对征地事宜、补偿标准进行协商;

(三)经协商后,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拥有者规定期限内对土地进行清理;

(四)征收完成后,下发补偿款项。

三、征地补偿不合理可以到哪投诉

向以下部门投诉: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上级政府;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三)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征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信访机关等。

董律师提醒:

行政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行政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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